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邱致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資懿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09
年度家上易字第2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9年度家上易字第20號於民國109年9月24日準備程序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 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 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 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敘明與相對人王 資懿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09年度家上易字第20 號),為瞭解案件情形,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請准交付開庭 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及筆錄審查 後,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裁定如主文。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