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589號
TCHV,108,上,589,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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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賴麗卿 
被上訴 人 鄭鴻錡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複 代理人 謝仕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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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