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更一字,107年度,4號
TCHV,107,上更一,4,2020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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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吳蕙玲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永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明成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被告 張文烈 
      黃素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文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仕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上訴(即本訴經
最高法院發回部分)及反訴聲明,於開庭前向本院具狀表示意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許旭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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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