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吳蕙玲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永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明成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被告 張文烈
黃素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文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仕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上訴(即本訴經
最高法院發回部分)及反訴聲明,於開庭前向本院具狀表示意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許旭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