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9年度,584號
TCHM,109,金上訴,584,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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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84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貞勤


選任辯護人 陳俐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金訴字第34號、108 年度金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8 年
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
偵字第15992 、16534 、20477 、27828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
署108 年度偵字第66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貞勤犯如附表十編號1 至179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編號1至179 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張貞勤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下稱「兆豐 銀行豐原分行」)行員,自民國97年4 月1 日起-107年6 月 8 日止,於兆豐銀行豐原分行擔任理財專員,負責招攬客戶 、為客戶提供理財諮詢、規劃,並依客戶指示下單投資各類 金融商品及為客戶辦理轉帳匯款、國內外基金申購及贖回等 業務,為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所稱銀行職員。張貞勤 於擔任理財專員期間,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項之洗錢 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張貞勤於99年8 月間,受林國全之委託,協助林國全購買 及操作金融商品。林國全為理財投資所需,在兆豐銀行豐 原分行控管帳戶有:新臺幣帳號00000000000 ,戶名林國 全;外匯活存帳號00000000000 ,戶名林國全;外匯活存 帳號00000000000,戶名WILLITON INDUSTRIAL CO. ,LTD. 。詎張貞勤於不詳時日,在不詳處所,利用林國全簽署理 財投資文件之際,預先準備空白之「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取 款憑條」、「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 書」等文件,使林國全在客戶欄親筆簽名,張貞勤並佯以 為林國全提供服務之理由,取得林國全同意,為林國全蓋 用「林國全」印文於空白「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



、「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 匯出匯款交易憑證」客戶印鑑欄後,將上開用印完備之空 白文件私下留存。嗣張貞勤未經林國全之授權,分別為下 列犯行:
⒈於附表一編號1-10所載時間,在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內,持 以前開方式取得,由林國全事先簽名及由張貞勤蓋印「林 國全印文,或持由林國全事先簽名之空白「新台幣存摺類 存款取款憑條」,分別填入林國全設於兆豐銀行豐原分行 之臺幣帳號00000000000 帳戶,及填寫取款金額、日期, 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10所示之「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取款 憑條」,進而持之向兆豐銀行豐原分行不知情而負責存、 提款業務之櫃檯行員行使,致使不知情之行員誤認為林國 全本人授權提款,而將附表一編號1-10所示金額之款項交 予張貞勤張貞勤再將款項存入其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豐 原分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證券活儲帳戶( 下稱「張貞勤中信證券帳戶」)內。
張貞勤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1-42 所載之時間,在兆豐銀行 豐原分行內,持以前開方式取得,由林國全已事先簽名, 及由張貞勤蓋印「林國全」印文,或持由張貞勤蓋印「林 國全」印文,或由張貞勤蓋印「林國全」印文及偽造「林 國全」署押之空白「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 款申請書」、「匯出匯款交易憑證」,分別填入林國全設 於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外匯活存帳戶( 下稱「林國全兆豐外匯帳戶」),及填寫取款金額、日期 、匯出匯款帳號、戶名、金額、日期等內容,而偽造如附 表一編號11-42 所示之「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 出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交易憑證」,並持之向兆豐 銀行豐原分行不知情而負責存、提款業務之櫃檯行員行使 ,致使不知情之行員誤認為林國全本人授權提款,而將附 表一編號11-42 所示金額之款項,提現存入張貞勤中信證 券帳戶內,或提領後轉帳-張貞勤不知情之父親張延安( 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偵字第20477 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於兆豐銀行豐原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 000 號外匯活存帳戶(下稱「張延安兆豐外匯帳戶」), 再用網路換匯成新臺幣轉入張貞勤中信證券帳戶內。 ⒊張貞勤再先後於附表一編號43-60 所載之時間,在兆豐銀 行豐原分行內,持以前開方式取得,由林國全事先簽名及 由張貞勤蓋印「林國全」印文,或持由張貞勤蓋印「林國 全」印文之空白「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 申請書」,分別填入林國全所控管、設於兆豐銀行豐原分



行之WILLITON I NDUSTRIAL CO., LTD.法人外匯活存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WILLITON兆豐外匯帳戶」) ,及填寫取款金額、日期、匯出匯款帳號、戶名、金額、 日期,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43-60 所示之「外匯活期存款 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兆豐銀行豐 原分行不知情而負責存、提款業務之櫃檯行員行使,致使 不知情之行員誤認為林國全本人授權轉帳,將附表一編號 43-60 所示金額之款項轉帳- 張延安兆豐外匯帳戶,再由 張貞勤換匯- 張延安設於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 000 臺幣帳戶(下稱「張延安兆豐臺幣帳戶」),最後轉 到張貞勤中信證券帳戶,足生損害於林國全、WILLITON INDUSTRIAL CO., LTD.,及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對於金融帳 戶管理之正確性。
(二)張貞勤於100 年間,因蘇榮民之配偶黃琪娟之介紹而認識 蘇榮民,其後蘇榮民在兆豐銀行豐原分行開戶,並委託張 貞勤處理理財投資事項,蘇榮民因投資理財之需要,在兆 豐銀行豐原分行控管下列帳戶:外匯活存帳號0000000000 0 號,戶名蘇榮民;臺幣活儲帳號00000000000 號,戶名 蘇榮民;外匯活存帳號00000000000 號,戶名WIN WIN GR OUP CO., LTD.;臺幣活儲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蘇家 芸;臺幣活儲帳號00000000000 號,戶名蘇家馨。詎張貞 勤於不詳時日,在不詳處所,利用蘇榮民簽署理財投資文 件之際,預先準備空白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 、「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等文 件,使蘇榮民在上開文件客戶欄上簽名,張貞勤並佯以為 蘇榮民提供服務之理由,取得蘇榮民同意,為蘇榮民在前 開空白交易文件上蓋用「蘇榮民」、「蘇家芸」、「蘇家 馨」印文於客戶印鑑欄後,並將上開用印完備之空白文件 私下留存。嗣張貞未經蘇榮民之授權,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於附表二編號1-26所載之時間,在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內, 持以前開方式取得,由張貞勤蓋印「蘇榮民」印文,或持 蘇榮民已事先簽名,並由張貞勤蓋印「蘇榮民」印文之空 白「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交易憑證(起 訴書載稱為匯出匯款申請書)」,分別填入蘇榮民設於兆 豐銀行豐原分行外匯活存帳號00000000000 號(下稱「蘇 榮民兆豐外匯帳戶」),及填寫取款金額、日期,匯出匯 款帳號、戶名、金額、日期而偽造「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 條」、「匯出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交易憑證」等文 件;此外,張貞勤為符合匯出匯款申請書之要求,而填載 原因為「借款」,並以複印方式偽造張延安蘇榮民之印



文,及偽造張延安蘇榮民之署押於其上,而偽造如附表 二編號24-26 所示張延安蘇榮民借款之借據,並持前開 文件向兆豐銀行豐原分行不知情而負責存、提款業務之行 員行使,致使不知情之行員誤認係蘇榮民本人授權提款匯 款,而將附表二編號1-26所示金額之款項交予張貞勤,提 領存入張貞勤中信證券帳戶或轉帳- 張延安兆豐外匯帳戶 ,再換匯-張延安兆豐臺幣帳戶,最後轉-張貞勤中信證券 帳戶。
張貞勤先後於附表二編號27-29 所載之時間,在兆豐銀行 豐原分行內,持以前開方式取得,由其事先蓋印「蘇榮民 」印文之空白「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並填入蘇 榮民設於兆豐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 新臺幣活儲帳號 ,及填寫取款金額、日期、轉帳帳號00000000000 ,持之 向兆豐銀行豐原分行不知情而負責存、提款業務之櫃檯行 員行使,致使不知情之行員誤認為蘇榮民本人授權提款匯 款,而將附表二編號27-29 所示金額之款項交予張貞勤, 提領並轉帳- 張延安兆豐臺幣帳戶,再轉- 張貞勤中信證 券帳戶。
張貞勤先後於附表二編號30-50 所載之時間,在兆豐銀行 豐原分行,持其以前開方式取得,由蘇榮民已事先簽名或 由張貞勤蓋印「蘇榮民」印文之空白「外匯活期存款取款 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並填入蘇榮民所控管設於 兆豐銀行豐原分行WINWIN GROUP CO., LTD.法人外匯活存 帳號00000000000 號(下稱「WIN WIN 兆豐外匯帳戶」) ,及填寫取款金額、日期、帳號及匯出匯款金額、日期、 戶名、帳號,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0-50 所示之「外匯活 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兆豐 銀行豐原分行不知情而負責存、提款業務之櫃檯行員行使 ,致使不知情之行員誤認為蘇榮民本人授權而將附表二編 號30-50 所示金額之款項交予張貞勤提領,並轉匯-張延 安兆豐外匯帳戶,再換匯-張延安兆豐臺幣帳戶,最後轉 至張貞勤中信證券帳戶。
張貞勤另於附表二編號51-52 所示時間,在兆豐銀行豐原 分行內,持其以前開方式取得,由其蓋印「蘇家芸」印文 之空白「國內匯款申請書( 兼取款憑條) 」,並填入蘇榮 民所控管、設於兆豐銀行豐原分行之蘇家芸帳號00000000 000 臺幣活儲帳號(下稱「蘇家芸兆豐臺幣帳戶」),及 填寫取款金額、日期、收款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 收款人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芸婕,而偽造如附表 二編號51-52 所示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並持之向兆豐銀行豐原分行不知情而負責存、提款業務 之櫃檯行員行使,致使不知情之行員誤認為蘇家芸本人授 權,而將附表二編號51-52 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張貞勤所 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去向。 ⒌張貞勤再於附表二編號53所載之時間,在兆豐銀行豐原分 行內,持以前開方式取得,由其蓋印「蘇家馨」印文之空 白「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並填入蘇榮民所控管 、設於兆豐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 之蘇家馨臺幣活儲 帳號(下稱「蘇家馨兆豐臺幣帳戶」),及填寫取款金額 、日期、轉帳帳號00000000000 號,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53所示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並持之向兆豐 銀行豐原分行不知情而負責存、提款業務之櫃檯行員行使 ,致使不知情之行員誤認為蘇家馨本人授權,而將附表二 編號53所示金額之款項轉帳-張貞勤所指定之張延安兆豐 臺幣帳戶,最後轉-張貞勤中信證券帳戶,以此方式製造 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足生損害於蘇榮民、 WIN WIN GROUP CO., LTD.、蘇家芸、蘇家馨及兆豐銀行 豐原分行對於金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三)朱秋榮係兆豐銀行豐原分行既有客戶,委託兆豐銀行豐原 分行理財專員協助理財投資事項,在兆豐銀行豐原分行設 有外匯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戶名KANANA CO.,LTD. (下稱「KANANA兆豐外匯帳戶」)之法人帳戶,張貞勤趁 為朱秋榮提供理財及投資服務之機會,於不詳時日,在不 詳處所,利用朱秋榮簽署理財投資文件之際,預先準備空 白之「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交易憑證( 起訴書載稱外匯水單)」、「匯出匯款申請書」各1 份, 並佯以為朱秋榮提供服務之理由,主動為朱秋榮在上開文 件客戶欄內蓋用印文於客戶印鑑欄後,將上開用印完備之 空白文件私下留存。嗣張貞勤違背其職務,未經朱秋榮授 權,如附表三所示,於104 年8 月28日在兆豐銀行豐原分 行內,於事先偽蓋「朱秋榮」印文完備之空白「外匯活期 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交易憑證(起訴書載稱外匯 水單)」、「匯出匯款申請書」上,填入朱秋榮控管之KA NANA兆豐外匯帳戶帳號,並填寫取款金額澳幣1 萬元、日 期104 年8 月28日、匯出匯款金額澳幣1 萬元、日期104 年8 月28日、戶名張延安、帳號00000000000 號,而偽造 「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交易憑證」、「 匯出匯款申請書」後,進而持之向兆豐銀行豐原分行不知 情而負責存、提款業務之櫃檯行員行使,致使不知情之行



員誤認係本人授權提款,而將款項交予張貞勤,由張貞勤 提領後轉- 張延安兆豐外匯帳戶,再換匯成新臺幣轉- 張 延安兆豐臺幣帳戶,再轉- 張貞勤中信證券帳戶,足生損 害於朱秋榮、KANANA CO., LTD.及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對於 金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四)王敏恭為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客戶,委託張貞勤協助購買及 操作金融商品而有業務往來,在兆豐銀行豐原分行所控管 之帳戶為:外匯存款帳號00000000000 ,戶名王敏恭;外 匯存款帳號00000000000 ,戶名王蔚賓;外匯存款帳號00 000000000 ,戶名蘇秀如。詎張貞勤於不詳時日,在不詳 處所,利用王敏恭簽署理財投資文件之際,預先準備空白 之「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交易憑證(起 訴書載稱為外匯水單)」、「匯出匯款申請書」、「匯入 匯款買匯水單」等文件,使王敏恭蘇秀如在上開文件客 戶欄上簽名,張貞勤並佯以提供服務為由,為王敏恭蓋用 「王敏恭」、「王蔚賓」、「蘇秀如」印文於上開文件客 戶印鑑欄後,將上開用印完備之空白文件私下留存。嗣張 貞勤違背其職務,未經王敏恭王蔚賓蘇秀如之授權, 進而於附表四編號1-42所載之時間,在兆豐銀行豐原分行 內,填入王敏恭所控管、設於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外匯存款 帳號00000000000 ,戶名王敏恭(下稱「王敏恭兆豐外匯 帳戶」);外匯存款帳號00000000000 ,戶名王蔚賓(下 稱「王蔚賓兆豐外匯帳戶」);外匯存款帳號0000000000 0 ,戶名蘇秀如(下稱「蘇秀如兆豐外匯帳戶」);並填 寫取款金額、日期、匯出匯款帳號、戶名、金額、日期, 而偽造如附表四編號1-42所示之「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 」、「匯出匯款交易憑證」、「匯出匯款申請書」,張貞 勤為符合匯出匯款申請書之要求,而以「借款」之原因, 及以複印方式偽造張延安王敏恭、許麗寬、王蔚賓、蘇 秀如印文及偽造其等署押,而偽造如附表四編號28-40 之 借據,進而持之向兆豐銀行豐原分行不知情而負責存、提 款業務之櫃檯行員行使,致使該等不知情之行員誤認為王 敏恭、王蔚賓蘇秀如本人授權提款,而將附表四編號1 -42 示金額之款項交予張貞勤,其後則由張貞勤提現存入 張貞勤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0000 外幣活期帳號(下稱「張貞勤中信外匯帳戶」),或提領 後轉匯至張延安兆豐外匯帳戶,再換匯至張延安兆豐臺幣 帳戶,再轉至張貞勤中信證券帳戶;或提領後先匯至張貞 勤之乾媽許麗寬設於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外幣帳戶(下稱「許麗寬兆豐外匯帳戶」),換匯- 許麗



寬設於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臺幣帳戶(下 稱「許麗寬兆豐臺幣帳戶」),再轉到許麗寬設於台新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臺幣帳戶(下稱「許麗寬台新臺幣 帳戶」),再轉帳到張貞勤設於台新銀行之帳號00000000 000000臺幣帳戶(下稱「張貞勤台新臺幣帳戶」),最後 轉入張貞勤中信證券帳戶,就附表四編號13-40 部分,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足生損害 於王敏恭王蔚賓蘇秀如,及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對於金 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五)羅麗珍張貞勤舊識,長期委託張貞勤協助理財規劃事項 。詎張貞勤於不詳時日,在不詳處所,利用羅麗珍簽署投 資文件之際,預先準備空白之「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 、「匯出匯款交易憑證(起訴書載稱為外匯水單) 」「匯 出匯款申請書」,使羅麗珍在上開文件客戶欄上簽名,張 貞勤並佯以提供服務為由,為羅麗珍蓋用「羅麗珍」印文 於上開文件客戶印鑑欄後,將上開用印完備之空白文件私 下留存。嗣張貞勤違背其職務,未經羅麗珍授權,於於附 表五所載之時間,在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內,持其以前開方 式取得,由其蓋印「羅麗珍」印文之空白「外匯活期存款 取款憑條」、「匯出匯款交易憑證(起訴書載稱為外匯水 單) 」、「匯出匯款申請書」,或持由其偽造「羅麗珍」 署押及蓋印「羅麗珍」印文之空白「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 條」、「匯出匯款交易憑證」,並填入羅麗珍本人設於兆 豐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外匯活存帳號(下稱 「羅麗珍兆豐外匯帳戶」),及填寫取款金額、日期、匯 出匯款帳號、戶名、金額、日期,而偽造如附表五編號1- 7 所示之「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交易憑 證」、「匯出匯款申請書」後,持之向兆豐銀行豐原分行 不知情而負責存、提款業務之櫃檯行員行使,致使不知情 之行員誤認為羅麗珍本人授權提款,而將附表五編號1-7 示金額之款項交予張貞勤,由張貞勤提現存入張貞勤中信 外匯帳戶,或提領後匯至張延安兆豐外匯帳戶,再換匯至 張延安兆豐臺幣帳戶,再轉至張貞勤中信證券帳戶;或提 領後先匯至許麗寬兆豐外匯帳戶,再換匯至許麗寬兆豐臺 幣帳戶,再轉到許麗寬台新臺幣帳戶,再轉至張貞勤台新 臺幣帳戶,最後轉入張貞勤中信證券帳戶,足生損害於羅 麗珍及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對於金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六)康彩仁為兆豐銀行豐原分行既有客戶,委託兆豐銀行豐原 分行理財專員協助理財投資,在兆豐銀行豐原分行設有戶 名ROBSON INDUSTRIAL LIMITED 、帳號00000000000 號法



人外匯活期存款帳戶(下稱「ROBSON兆豐外匯帳戶」)。 張貞勤因執行理財專員業務,於不詳時日、處所,利用康 彩仁簽署理財投資文件之際,預先準備空白之「外匯活期 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交易憑證(起訴書載稱外匯 水單)」、「匯出匯款申請書」,使康彩仁在上開文件客 戶欄上簽名,張貞勤並佯以提供服務為由,為康彩仁蓋用 印文於上開文件客戶印鑑欄後,將上開用印完備之空白文 件私下留存。張貞勤違背其職務,未經康彩仁授權,於附 表六編號1-3 所載之時間,在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內,於其 蓋印「康彩仁」印文完備之空白「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 」、「匯出匯款交易憑證」、「匯出匯款申請書」上,填 入康彩仁所控管之ROBSON兆豐外匯帳戶帳號,並填寫取款 金額、日期、匯出匯款金額、日期、帳號,而偽造如附表 六編號1-3 示之「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外匯水單 」、「匯出匯款申請書」後,持之向兆豐銀行豐原分行不 知情而負責存、提款業務之櫃檯行員行使,致使不知情之 行員誤認為本人授權提款,而將附表六編號1-3 金額之款 項交予張貞勤,由張貞勤提領後轉至張延安兆豐外匯帳戶 ,換匯成新臺幣轉至張延安兆豐臺幣帳戶,再轉- 張貞勤 中信證券帳戶;或提領後轉至許麗寬兆豐外匯帳戶,換匯 成新臺幣轉至許麗寬兆豐臺幣帳戶,再轉至許麗寬台新臺 幣帳戶,再轉至張貞勤台新臺幣帳戶,最後轉入張貞勤中 信證券帳戶,就附表六編號3 部分,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 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足生損害於康彩仁、ROBSON INDUSTRIAL LIMITED,及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對於金融帳戶 管理之正確性。
(七)林滄彬為兆豐銀行豐原分行既有客戶,長期以來委託兆豐 銀行豐原分行理財專員協助理財投資。詎張貞勤於不詳時 日、處所,利用林滄彬簽署理財投資文件之際,預先準備 空白之「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交易憑證 (起訴書載稱為外匯水單)」「匯出匯款申請書」,使林 滄彬在上開文件客戶欄上簽名,張貞勤並佯以提供服務為 由,為林滄彬蓋用「林滄彬」印文於上開文件客戶印鑑欄 後,將上開用印完備之空白文件私下留存。張貞勤違背其 職務,未經林滄彬授權,於附表七編號1-6 所載之時間, 在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內,於其留存、林滄彬已事先簽名完 備之空白「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交易憑 證」、「匯出匯款申請書」,填入林滄彬本人設於兆豐銀 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 號外匯活存帳號(下稱「林滄彬 兆豐外匯帳戶」),並填寫取款金額、日期,而偽造如附



表七編號1-6 示之「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 款交易憑證」、「匯出匯款申請書」,張貞勤為符合匯出 匯款申請書之要求,以「借款」為原因及並以複印方式偽 造張延安林滄彬之簽名及署押而偽造如附表七編號5-6 所示借據2 紙,並持之向兆豐銀行豐原分行不知情而負責 存、提款業務之櫃檯行員行使,致使不知情之行員誤認為 本人授權提款,而將附表七編號1-6 金額之款項交予張貞 勤,由張貞勤提現存入張貞勤中信外匯帳戶;或提領後匯 至張延安兆豐外匯帳戶,再用網路換匯成新臺幣轉至張延 安兆豐臺幣帳戶,再轉至張貞勤中信證券帳戶,就附表七 編號2-6 部分,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 得去向,足生損害於林滄彬及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對於金融 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八)別棟甫、陳幸雪為兆豐銀行豐原分行既有客戶,委託兆豐 銀行豐原分行理財專員協助理財投資事項。別棟甫設於兆 豐銀行豐原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 臺幣活儲帳戶(下稱 「別棟甫兆豐臺幣帳戶」),係交由其配偶陳幸雪管理。 107 年1 月間,張貞勤建議陳幸雪在美元匯率29.2時買進 美元1 萬元,陳幸雪基於與張貞勤之信任關係,於不詳時 日、處所,事先於2 張空白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 條」蓋用「別棟甫」印文,連同別棟甫兆豐臺幣帳戶存摺 ,均交付張貞勤,作為適時買進美元之用。詎張貞勤未經 陳幸雪授權,於如附表八所示之107 年2 月8 日在兆豐銀 行豐原分行內,在上開陳幸雪事先蓋用「別棟甫」印文完 備之空白「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上,填入別棟甫 兆豐臺幣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並填寫取款金額新臺 幣30萬元,日期107 年2 月8 日,而偽造「新臺幣存摺類 存款取款憑條」,持之向兆豐銀行豐原分行不知情而負責 存、提款業務之櫃檯行員行使,致使不知情之行員誤認為 本人授權提款,而將款項交予張貞勤,由張貞勤提領現金 後,當天分成2 筆,每1 筆15萬元,以現金存入張貞勤中 信臺幣帳戶,再以網銀轉帳至不詳人持用之地下期貨帳號 0000000000000000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 匿詐欺所得去向,足生損害於別棟甫、陳幸雪,及兆豐銀 行豐原分行對於金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九)詹淵竣為兆豐銀行豐原分行既有客戶,於兆豐銀行豐原分 行開立帳號帳號00000000000 號外幣帳戶及同分行帳號00 000000000 號新臺幣帳戶,並委託張貞勤協助理財投資事 項,張貞勤因此取得詹淵竣事先簽名、蓋印之空白「外匯 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請書」,詎張貞勤未經



詹淵竣之授權,分別於附表九編號1-7 所示期日,在兆豐 銀行豐原分行內,於其留存、詹淵竣已事先簽名完備之空 白「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交易憑證」上 ;及於附表九編號8 所示日期,持其蓋印「詹淵竣」印文 之「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並分別填入詹淵竣前開帳 號,及填寫取款金額、日期,而偽造如附表九編號1-8 示 之「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交易憑證」, 再持之向兆豐銀行豐原分行不知情而負責存、提款業務之 櫃檯行員行使,致使不知情之行員誤認為本人授權提款, 而將款項交予張貞勤,嗣則經張貞勤分別轉匯或提領轉入 不詳帳戶,就附表九編號5-8 部分,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 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足生損害於詹淵俊及兆豐銀 行豐原分行對於金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十)嗣於107 年5 月間,因林國全發現帳戶金額有異,要求兆 豐銀行豐原分行調查,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謝雪珠告訴暨法務 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貞勤(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 及本院,對於本件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未爭執其 證據能力,且本件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依 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 諱(偵五卷第5-17、26-31 、370-374 、378-380 、392-39 4 、403 、407-409 、000-000-0 、433 、438-439 、454 、463-464 、469 、481-482 頁;聲羈468 號卷9-13頁;原 審金訴34號卷一第40-42 、68-91 、139-145 頁;原審金訴 34號卷二第31-107、237- 330頁;本院584 卷一第210 、39 3 至394 頁) ,核與證人林國全(偵五卷第308-310 、324- 326 頁)、蘇榮民(偵五卷第274-275 、313-314 頁)、羅 麗珍(偵五卷第285-286 、288-290 頁)、林滄彬(偵五卷 第118-123 、126-128 頁)、陳幸雪(偵五卷第470-471 、 476-477 頁)、張延安(偵五卷第000- 000-000頁)、許麗 寬(偵五卷第146-150 、152- 155、157-159 頁)、詹淵竣 (偵五卷第443-444 頁)、吳麗萍(偵五卷第239-243 、24 5-246 頁)、張琬純(偵五卷第258-260 、262-263 頁)、 侯嘉哲(偵五卷第301-302 、305-306 、329-330 、337-33



8 頁)、王素梅(偵五卷第347-349 、351-352 頁)於警詢 及偵查證述遭詐領情節甚詳,且與證人朱秋榮(偵五卷第42 -44 頁)、王敏恭(偵五卷第94-101頁)、康彩仁(偵五卷 第79-83 頁)、黃合貞(偵五卷第299 頁)、朱世仁(偵五 卷第104-112 頁)偵查、陳芊箖(偵五卷第273 頁)於警詢 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
⒈107年度偵字第16534號卷一【偵一卷】: (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規範(第14 -18頁)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戶名張貞勤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07年2月1日-107年3月31日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 詢表(第19-21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財富管理業務-充分了解客戶作業規 範(第22-27頁反面)
(4)張貞勤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 暨服務契約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內部「其他有疑似洗 錢交易情形者」簽呈(第28-30頁反面)
(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檔維護(第31-47頁 )
(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戶歸戶資料查詢表(第33-56-1 頁)
(7)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 表(第34-64頁)
(8)被告入出境查詢結果(第57頁)
(9)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內部「其他有疑似洗錢交易情形者 」簽呈(第59頁)
(10)兆豐銀行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匯出匯款 交易憑證(水單)、購入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 匯入匯款交易憑證(水單)、匯出匯款申請書(第67- 107頁)
(11)戶名張貞勤之帳號00000000000號一般臺幣帳戶交易 明細表(第108-249頁)
(12)帳號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交易明細表(第250-251 頁)、帳號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交易明細表(第 252頁)、帳號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交易明細表( 第253頁)、帳號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交易明細表 (第254頁)、帳號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交易明細 表(第255頁)、帳號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交易明 細表(第256頁)、帳號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交易 明細表(第257頁)、帳號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交



易明細表(第258頁)、帳號00000000 000號外幣帳 戶交易明細表(第259頁)、帳號0000 0000000號外 幣帳戶交易明細表(第260頁)
(13)戶名張貞勤之帳號00000000000號行員帳戶交易明細 表(第261-318頁)
(14)中國信託銀行戶名張貞勤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證券活儲帳戶存款交細明細(第319-378頁) ⒉107年度偵字第16534號卷二【偵二卷】: (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戶名王蔚賓帳號00000000000號外幣 帳戶交易明細表(第14頁)
(2)戶名王蔚賓、帳號00000000000號(第14、19-23、25- 27、30-33、35-43、46-50、126頁) (3)戶名ROBSONINDUSTRIAL LIMITED、帳號00000000000號 (第15-17頁)
(4)戶名王敏恭、帳號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 號(第51-90、128頁)
(5)戶名蘇秀如、帳號00000000000號(第91、96-98、107 、112-115、117-120、122-127頁) (6)戶名林滄彬、帳號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第129、 131-133、135頁)
(7)戶名蘇榮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號(第136、165-229頁)
(8)戶名蘇家馨、帳號00000000000號(第231頁) (9)戶名蘇家芸、帳號00000000000號(第232-234頁) 等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外 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賣出/購入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 入收據匯出匯款交易憑證(水單)、匯出匯款申請書、 借據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
⒊107年度偵字第16534號卷三【偵三卷】: (1)戶名林國全之帳號00000000000號(第1-117頁) (2)戶名羅麗珍、帳號00000000000 號、帳號00000000000 號(第118-138 頁)
(3)戶名WIN WIN、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第 138-139頁、第147-216頁)
(4)戶名WILLITON、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0 0000000000號(第217-274頁)等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 、賣出/購入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匯出匯款交 易憑證(水單)、匯出匯款申請書。
(5)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戶侯嘉哲印鑑留存資料(第275頁




(6)侯嘉哲侯麗淑、黃合貞提示兌現票據之票據影像查 詢(第276-331頁)
(7)黃合貞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戶歸戶資料查詢表及客戶 基本資料檔維護(第332-333頁)
(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戶名黃合貞帳號00000000000號、00 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往來明細查詢 (第334-337頁)
(9)黃合貞、侯麗淑侯嘉哲提示兌現票據之票據影像查 詢(第338-392頁)
(10)黃合貞提示兌現票據之票據影像查詢(第399-408頁 )
⒋107年度偵字第16534號卷四【偵四卷】: (1)被告侵占客戶款項統計表、人事資料卡影本、告訴人 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第3-8頁)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內部「其他有疑似洗錢交易情形者 」簽呈、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檔維護、客 戶身分異常維護交易、洗錢防制維護作業、觸發事件 審查報告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戶名張貞勤帳號00000 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第10-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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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東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境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