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醫上訴字第1853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日賜
選任辯護人 甘大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
9年度醫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625號、108年度偵字
第18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許日賜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3 、8 、9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參仟叄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許日賜未取得合法之醫師資格,且未經中央衛生機關核准製 造中藥藥包,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經查獲擅自執行醫療業 務、製造及販賣偽藥後(業經判決確定,下稱前案),竟另 行起意,基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製造及販賣偽藥之犯意, 自105年間某日起至107年10月間某日止,在如附表一所示地 點,由許日賜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病患看診,並親自為病患抽 血或請病患直接前往彰化縣○○市○○路之○○醫事檢驗所抽血後 送該檢驗所檢驗,復由許日賜參考檢驗報告及據患者所述症 狀,為患者診斷疾病,後將其前至中藥行購買當歸、川芎、 金銀花等中藥材後,自行熬煮提煉,並以保特瓶分裝之中藥 水販賣予病患,後以抽血檢驗為由,向病患收取每次新臺幣 (下同)9700元之檢驗費,及每次1萬5000元至4萬元不等之 中藥水費用(詳細如附表一所載),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及未經許可製造、販賣偽藥。嗣於107年11月1日11時許,為 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許日賜位於南投縣 ○○市○○路0000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 之物,並經彰化縣政府衛生局將許日賜提供予病患之藥汁送 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檢出有Chlorogenic ac id及Ferulic acid等中藥成分,進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函送及林○○、林○○、林○○、林○○訴由彰化縣 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許日賜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 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 15 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販售含中藥成分之藥水予附表一所示之 被害人林○○等人,亦不否認有向被害人林○○等收取如附表一 所示金錢,惟矢口否認有何不法犯行,辯稱係林○○等人主動 找伊,伊亦未為林○○等人看診云云,辯護人並為被告辯稱本 案應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不應再追訴云云,惟查: ㈠被告已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原審卷256頁)。 ㈡證人等陳述詳如附件一,由證人陳述,可證被害人林○○等分 別因減肥、大腸癌、尿酸、鼻咽癌、糖尿病、慢性腎絲球腎 炎、膽固醇異常、疑似大腸癌、心律不整、肝功能異常、血 糖異常、肺部異常、攝護腺問題、心臟、眼睛問題向被告尋 求診治,被告明知其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除為抽血、問診 等醫療行為外,並高價出售其自製含中藥成分之藥水,聲稱 飲用之即可醫治上述病症,甚至阻止部分被害人尋求正當醫 療,被告確有執行醫療業務無疑。
㈢辯護人為被告辯稱本案應為前案效力所及,不應再予追訴云 云,然查被告前案係於104年12月15日經警持法院搜索票查 獲,有前案判決書可考,被告於該次104年12月15日遭查獲 前,主觀上縱有賡續實行違反醫療法等犯罪之意,但於經司 法警察、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查獲之際,對爾後是否遭法院 羈押而得否依其原有犯意賡續實行犯罪,因已失其自主性而 無從預知,是其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俱因於 104年12月15日遭查獲而中斷,縱被告竟再度實行同類犯罪 ,亦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犯行既遭 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其因此自我檢束不再犯罪,乃竟重 蹈前非,自應認係另行起意(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244號判決意旨),從而本案自非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辯護 人所述無足採。
㈣此外並有下列非供述證據可參:彰化縣衛生局檢舉陳情書影 本1份、檢舉人提供line對話截圖、檢查報告翻拍照片、剩
餘藥水翻拍照片、檢舉人電子郵件資料、查詢衛生福利部醫 事管理系統許日賜先生未具有醫事人員資格之資料網頁截圖 、醫師法第28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號刑 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號、第2377 號檢察官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第1027號 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彰化縣衛生局封存沒入物品清單、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第1027號搜索票2張、彰化縣警察局 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彰化縣衛生局封存沒入物品清單、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 案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偵辦醫事法、藥事法案犯嫌 許日賜手機擷取照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他字卷第11、15 -47、51、55、59-64、65-70、119-129、131-143、145、14 7-151、153-15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7年11月1 日扣押藥汁照片1張、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檢驗所 檢驗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偵辦許日賜涉嫌醫師法案許嫌持用之手機內line通話紀錄擷 取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偵辦許日賜 涉嫌醫師法案許嫌持用之手機擷取照片、林○○、林○○、吳○○ 、曾○○○檢驗報告翻拍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長庚 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死亡證 明書、吳○○與許san之line聊天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彰化縣警察局偵辦許日賜涉嫌醫師法案許嫌持用之手機 擷取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偵辦許日 賜涉嫌醫師法案告訴人林○○持用之手機擷取照片、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彰化縣衛生局108年3月25日函、彰化縣衛生 局108年4月29日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字11625卷第27- 28、29、49-53、59-60、61、77-78、79 -89、93-105、119 -114、115-117、119-155、163-164、165-175、183-184、1 85-187、217-218、219-245、253-254、255-259、000-0 00 、277-307、323-324、325、357-361、371-378頁)、新聞 報導2則、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偵查隊搜索照片、彰化縣 警察局員林分局查扣物品照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 度保字第958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陳○○全戶戶 籍資料(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1866卷第000-00 0、229-23 3、321-341、341、000- 000、387-388頁)、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625號、第1866號檢察官起訴書、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大保字第51號扣押物品清單、扣 押物品照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院保字第727號扣押 物品清單、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法務部(80)法檢字第
1121號研討意見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01日函、97年12月24 日函、99年09月16日函、84年07月18日函、10 0年06月14日 函、100年02月21日函、98年10月26日函、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上字第3441號刑事判決、本院107年度醫上訴字第1199號 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醫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卷第9-15、43-45、47、49- 51、53-57 、59-72、73-75、77-97、169-171頁)、彰化縣警察局員林 分局109年1月10日函、本院109年度醫上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醫上訴卷第21-22、57-65、83-86頁)、原審法院電話紀 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扣押物品清單、調解委員報告書、 調解程序筆錄(原審卷第51、159、171-175頁)。 ㈤如附表二編號1、2、3、8、9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㈥綜上所述,足證被告許日賜犯行至臻明確,其上開製造偽藥 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 成要件之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種類及範圍之變更。而行 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 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 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 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 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 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被告行為後,醫 師法第28條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2日生效施 行,修正前之該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 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 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修 正後則為「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 以下罰金」,但書(不罰)內容則未修正。經比較修正前、 後之醫師法第28條規定,參諸修正理由略以:「(本條)沒 收範圍較刑法為大,惟其所使用之藥械本身不具社會危害性 ,其沒收不應與違禁物為相同之處理,應回歸適用刑法之規 定,爰刪除『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等字,並酌修文字」等 語,堪認本次修正對被告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況被告之 部分集合犯犯行又係新法生效施行後所犯,依上揭說明,並 無行為後法律變更而應比較新舊法之情形,應逕行適用裁判
時法即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醫師 法第28條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 造偽藥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至製造與販 賣偽藥,係屬二個獨立舉措,難謂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吸 收之關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229號、94年度台上字 第536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上開販賣偽藥罪並非當然為製 造偽藥罪所吸收,併此敘明。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次按醫師法第28條所謂之「醫療 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 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 行為,是該條所謂之執行醫療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 延續執行醫療行為之意,故縱多次為眾病患為醫療行為,雖 於各次醫療行為完成時,即已構成犯罪,然於刑法評價上, 則以論處單純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5169號判決意旨)。查本件被告先後所犯之上開非 法執行醫療業務、製造偽藥及販賣偽藥等罪,均係在密集期 間內以相同之方式反覆延續進行其等業務,在行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執行醫療、製造及販賣偽藥之舉措,仍應評價認各 係成立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㈢另被告所犯之上開3罪間,係一行為所觸犯,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製造偽藥罪處斷。四、本院之判斷: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然被告甫於104年12月15日經警查獲,竟無絲毫悔 意,旋重蹈前愆,甚至阻止被害人尋求正當醫療,藉此騙取 暴利,惡性重大,不宜輕縱,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可 採,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則有理由,原審 判決既有如上量刑失衡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 改判,爰審酌被告不知悔悟,於前案審理中,另行起意,貪 圖暴利,明知自己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亦未經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核准製造中藥,擅自執行前揭醫療業務,復製造、販 賣偽藥中藥水,並向病患收取高額診療費及藥水費,不僅破 壞國家醫療秩序,且使病患錯失循正規醫療方式及時治療之 機會,對病患之身體健康造成嚴重之潛在傷害,應予嚴懲, 並兼衡其係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之前從事機械、營造,
經濟狀況小康,無人須扶養之生活狀況(原審卷第256頁) ,暨本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之刑示懲。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未爭執其經原審認定之犯罪所得,其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病患看診所收取之費用,各為新臺幣38萬1700元、 43萬6700元、11萬100元、30萬1600元、3萬5700元、28萬82 00元、19萬8500元、15萬3500元、16萬8500元、13萬8800元 ,合計為221萬3300元,惟據證人林○○於偵查中證稱:藥費 是用現金拿給被告,到後來有1筆全家的藥費約10幾萬沒有 給被告等語(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字11625卷第332頁), 依此估算,扣除此部分被告未收取之費用約10萬元後,合計 共211萬3300元,即為本案被告許日賜之犯罪所得,雖未扣 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3 、8 、9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 ,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承 明確(原審卷24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之。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藥汁106瓶,係彰化縣警察局 員林分局執行搜索扣押後責付被告保管,後經被告之妻劉○○ 於108年7月4日帶同員警取出證物時,當場清點僅剩19瓶等 情,有原審電話記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 告書(原審卷51-57頁)在卷可憑,惟既無從證明其餘藥汁 已滅失,仍應依法諭知沒收,附此敘明。至如附表二編號5 、6、7扣案存摺,其內交易資料核屬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 難認屬供或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通訊錄部分亦查無證據 與本案犯罪有關,爰皆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醫師法第28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刑法第55條、第38條之1第1、3項、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玲提起上訴,檢察官姚玎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 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 人員。
三、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附表一
編號 病患 製作筆錄之病患家屬 就診時間(民國) 就診地點 病症 抽血者 付款情形(新臺幣) 1 林○○ 106 年4 月5 日起至107 年2 月間某日止 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 減肥 其中2 次(106 年4 月5 日、106 年10月24或25日)是由許日賜抽血,其餘則由林○○前往彰化縣○○市之○○醫事檢驗所抽血。 11次抽血檢驗費10萬6700元,11次藥費27萬5000元,合計38萬1700元。 2 吳○○(已歿) 吳○○之妻林○○ 106 年4 月5 日起至107 年2 月間某日止 同上 大腸癌 其中由許日賜抽血多次,其餘則由吳○○前往上開○○醫事檢驗所抽血。 11次抽血檢驗費10萬 6700元,每次藥費各3 萬元,11次藥費共33萬元,合計43萬6700元。 3 林○○ 106 年5 月間某日起至106 年9 月間某日止 同上 尿酸問題 林○○前往上開○○醫事檢驗所抽血。 每次抽血檢驗費9700元,3 次抽血檢驗費共2 萬9100元,每次藥費2 萬7000元,3 次藥費共8 萬1000元,合計11萬100 元。 4 林○○ 106 年5 月間某日起至107 年3 、4 月間某日止 同上 鼻咽癌 其中1次(107年3月底某日)是由許日賜抽血,其餘則由林○○前往上開○○醫事檢驗所抽血。 每次抽血檢驗費9700元,8 次抽血檢驗費共7 萬7600元,每次藥費2 萬8000元,8 次藥費共22萬4000元,合計30萬1600元。 5 顏○○ 106 年9 月間某日 同上 糖尿病 顏○○前往上開○○醫事檢驗所抽血。 1 次抽血檢驗費9,700 元,1 次藥費2 萬6000元,合計3 萬5700 元。 6 劉○○ 105 年4 月4 日起至107 年1 月12日止 同上 慢性腎絲球腎炎 劉○○前往上開○○醫事檢驗所抽血。 每次抽血檢驗費9700元,6 次抽血檢驗費共5 萬8200元,前5 次每次藥費4 萬元,第6 次藥費3 萬元,6 次藥費共23萬元,合計28萬8200元。 7 陳○○ 105 年7 月間某日起至106 年3 月間某日止 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或陳○○位於南投縣○○市之住處 肝不好、膽固醇、疑似大腸癌等 其中1次(106年10月間某日,在陳○○之住處)是由許日賜抽血,其餘則由陳○○前往上開○○醫事檢驗所抽血。 每次抽血檢驗費9700元,5 次抽血檢驗費共4 萬8500元,每次藥費1 萬5000元,10 次 藥費共15萬元,合計19萬8500元。 8 林○○ 105 年間某日起至106年3 月間某日止 同上 心律不整、肝功能、血糖、血壓偏高等問題 林○○前往上開○○醫事檢驗所抽血。 每次抽血檢驗費9700元,5 次抽血檢驗費共4 萬8500元,每次藥費1 萬5000元,7 次藥費共10萬5000元,合計15萬3500元。 9 陳○○(已歿) 林○○(陳○○之媳婦) 105 年間某日起至106年間某日止 同上 肺部、攝護腺問題 陳○○前往上開○○醫事檢驗所抽血。 每次抽血檢驗費9700元,5 次抽血檢驗費共4 萬8500元,每次藥費1 萬5000元,8 次藥費共12萬元,合計16萬8500元。 10 吳○○ 107 年2 月間某日起至107 年10月間某日止 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 心臟、眼睛問題 吳○○前往上開○○醫事檢驗所抽血。 每次抽血檢驗費9700元,4 次抽血檢驗費共3 萬8800元,每次藥費2 萬5000元,4 次藥費共10萬元,合計13萬8800元。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扣押處所 1 中藥包 3包 許日賜 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 2 鐵桶 3個 許日賜 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 3 藥汁(600cc) 106瓶 許日賜 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 4 通訊錄 1本 許日賜 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 5 臺中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 1本 許日賜 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 6 臺中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 1本 許日賜 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 7 彰化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許日賜 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 8 SONY智慧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許日賜 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 9 SONY智慧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許日賜 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
附件一:相關證人筆錄
■林○○
●107.11.18警詢筆錄(107偵11265卷第71-75頁)問:妳於何時 開始至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給許日賜看診?最後一 次看診是何時?答:從106年4月5日開始至南投縣○○市○○ 路0000巷00號給許日賜看診。最後一次是107年2月,因為 我姊夫吳○○也被許日賜醫治到癌症死亡,就嚇到不敢再給 他看。問:許日賜如何幫妳看診?答:許日賜叫我去○○市 ○○路○○醫事檢驗所給一位張○○抽血或者我比較忙,許日賜 就會親自到我家幫我抽血,檢驗報告出來後,檢驗所的人 直接把報告給許日賜,他會先熬製濃縮藥汁,再通知我過 去看報告及付錢拿藥汁,我依約前往南投縣○○市○○路0000 巷00號時,許日賜會依照檢驗報告上的數據,告知我身體 哪邊有問題,再依症狀拿藥汁給我喝,回去之後,他會要 求我每天量血壓、心跳,用通訊軟體line傳給他看。問: 妳共至○○市○○路○○醫事檢驗所抽血檢驗幾次?如何收費? 答:約抽血檢驗11次,其中有2次在106年4月5日、106年1 0月25日是許日賜幫我抽血的。每次許日賜都跟我收新臺 幣9700元。問:許日賜幫妳看診後有無開立藥物供妳施用 ?開立何藥物?內容成分妳是否知悉?有無告知妳藥汁係 治療何症狀?答:每次看診完,都會給我4瓶600cc的黑色 藥汁。中藥熬製成的藥汁。內容成分我不知道,我要跟許 日賜討藥單,他不給我。許日賜有告知我藥汁是吃減肥及 養身體。問:提示警方於107年11月1日前往南投縣○○市○○ 路0000巷00號執行搜索查獲物品之照片供妳查看,照片中 之藥汁是否與之前許日踢拿給妳的藥汁相似?有無標示? 答:對,他就是拿像那樣的濃縮藥汁給我。他給我的藥汁 上有貼我的名字。問:濃縮藥汁如何飲用?答:許日賜有 告訴我,50cc的藥汁加入600cc的水稀釋後,一天分次喝 完,每小時喝固定量。問:妳如何得知許日賜有在該處幫 人看診?答:是沈○○介紹我去的。問:許日賜看診有無向 妳收費?共收費多少?是否當面交付?答:每次4瓶藥汁 跟我收新臺幣2萬5000元加檢驗費9700元,看11次共向我
收費38萬1700元。都是當面交付給許日賜。問:除了上述 看診方式外,有無其他侵入性治療?答:許日賜有在106 年4月5日在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幫我抽血及106年1 0月24日到我哥家中(高雄市○○區○○里○○○街000號)幫我 抽血。問:許日賜開立給妳之藥汁有無療效?答:無療效 ,而且我在吃他的藥期間,量血壓發現我血壓飆高到超過 200,還一直咳嗽。問:妳如何稱呼許日賜?答:我都稱 呼他許醫師。問:提示警方查扣許嫌之手機?通訊軟體LIN E聊天紀錄,是否為妳與許日賜之聊天紀錄?內容係何意 思?答:是我與許日賜之聊天紀錄。內容是我傳我每天的 血壓、心跳及體溫給他,他會幫我看我身體有沒有好轉, 我在飲用他的濃縮藥汁期間,血壓都飆高,甚至暈眩眼睛 看不清,我有向許日賜反應,他跟我說這是好轉的過程。 問:妳有無其他證據能提供警方偵辦?答:我有提供我、 我哥林○○、我朋友林○○之前抽血的檢驗報告相片檔。問: 妳是否要對許日賜提出告訴及請求附帶民事賠償?答:我 要對許日賜提出詐欺告訴及附帶請求民事賠償。問:妳是 否認識許日賜?有無仇恨或糾紛?答:不認識。沒有仇恨 及糾紛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有無其它意見補充? 答:實在。無意見補充。
●107.12.19偵訊筆錄(具結,107偵11265卷第193-195頁)問: 是否曾經到○○市○○巷許日賜住處讓他看診嗎?答:106年4 月5日開始去,最後一次是107年2月,我看了11次左右。 問:為何會去許日賜住處看診?答:有個客戶沈○○介紹我 的,她說她有五種癌症讓他看到好,那時我姐夫吳○○檢驗 出有大腸癌,沈○○帶我跟我姊夫、姐姐一起到○○巷找許日 賜,第一次去,因為巳經下午了比較晚,所以是許日賜自 己親自幫我跟吳○○抽血,他把我們的血送去國際檢驗所檢 鹼,他拿手機出來給我看很多病患、病歷表,有的癌症、 阿茲海默症、自體免疫系統不好,許日賜拿沈○○及其他病 患相片、醫療檢驗報告,一直跟我跟吳○○說大腸癌是小毛 病,再怎麼嚴重都可以好,這個小毛病沒問題,他說抽檢 檢驗報告看指數,吃一吃一瓶藥,再看指數就會好,他說 藥是他自己煮的,他都用600CC保特瓶裝,他稱那個東西 叫可樂,他說有時沒空家人也會幫忙煮,我問他有無牌, 我說這個沒有牌好像不對,我說沒有人告他嗎?但他說之 前有個人告他,但後來不了了之,他說因為警察有時會來 查,有時電話會錄音,所以他告訴我們不能讓人家知道, 都說是那個是可樂。第一次他有拿一點點約5分之1瓶的藥 給吳○○吃,說是救急的,我是去看減肥,他說是小毛病,
我不太記得他當天有無給我藥,我的部分抽血拿9700元, 抽血報告出來隔2、3天去拿4瓶藥,他跟我收25000元。之 後他每天用LINE叫我傳給他我的體溫、血壓及自拍照,他 說他可以用來診斷他的藥我吃了有無效果,叫我一餐要吃 兩碗飯,要吃多一點東西,新陳代謝才會好,因為我吃一 吃血壓高、咳嗽,他說是過渡時期要忍耐,他說血壓要飆 到最高才會降下來,我那時血壓飆到2百多。問:接下來1 0次看診,許日賜有無再收費 ?答:每次去看診都有拿4瓶 藥,都要給25000元,每次去看診都要抽血檢驗,也要再 付檢驗費9700元,有時藥會寄到我的住處給我,我只有看 減肥,沒有看其他的,我反而越減越肥,我有跟他討藥方 ,他說不能給我。問:(提示卷附LINE對話內容)朋友林 ○○與許日賜的LINE對話,是否為你跟許日賜之間對話內容 ?其中吳○○部分是什麼意思答:是。吳○○透過我詢問許日 賜問題,那時我姐夫很嚴重,所以我幫他問,但後來就是 我姐姐傳LINE問,有一些是我自身問題與許日賜的對話。 他說一定有效都騙我們。問:檢驗費9700元你是交給許日 賜還是檢驗所?答:每次都給許日賜,他說一定要拿給他 ,他說檢驗所不能拿給我們,我納悶我們付錢的人為何不 能拿。問:你如何交錢給許日賜?答:都是拿現金給他。 問:許日賜有無告訴你藥物成分為何?答:沒有,他有一 次我問他我姐夫吳○○的藥,他說因為裡面有放犀牛角,我 說哪有這麼多犀牛角可以放。問:你有無要對許日賜提出 告訴?答:要,他騙我說都有效,他說只要吃他的藥就可 以減肥,他說重病都會好,我會吃這麼久,他跟我說我身 體要調理好新陳代謝好才會減下來,且他的騙我他的藥都 經過檢驗合格。問:有沒有其他陳述?答:我公公也給他 看,我公公已經死了,他叫我公公不要去給醫生給他看就 好,吃藥約一個月就死了,他說藥有療程要有耐心,但我 公公死了我就有戒心了,可否把騙我的藥錢要回來。
■證人林○○(吳○○之妻)
●107.12.19警詢筆錄(107偵11265卷第101-111頁)問:你是否 曾到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入口郵箱寫有地址:彰 化縣○○市○○巷00○0號)看診?何人幫你看診?答:我曾經 有陪同我先生吳○○去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入口郵 箱寫有地址:彰化縣○○市○○巷00○0號)看診,原因是我先 生患有大腸癌,由許日賜1人幫我先生看診的。問:你先 生吳○○於何時開始至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給許日賜
看診?最後一次看診是何時?答:我先生吳○○大約於106 年4月5日開始讓許日賜看診,直至107年2月份為止。問: 許日賜如何幫你先生吳○○看診?答:許日賜會先問我先生 吳○○身體狀況,之後叫我去○○市○○路○○醫事檢驗所給一位 張○○抽血,檢驗報告出來後,檢驗所的人直接把報告給許 日賜,再通知我過去看報告,我依約前往南投縣○○市○○路 0000巷00號時,許日賜會依照檢驗報告上的數據,逐項讀 給我先生吳○○聽,讓我先生吳○○知道身體有那些狀況,之 後他會煮濃縮藥汁給我先生吳○○喝,回去之後,他會要求 我先生吳○○每天量血壓、心跳、體溫及即時相片,用通訊 軟體line傳給他看。問:你先生吳○○共至○○市○○路○○醫事 檢驗所抽血檢驗幾次?如何收費?答:我從106年4月間開 始,大約抽血檢驗9次,許日賜每次跟我收新臺幣9700元 的檢驗費。問:許日賜幫你先生吳○○看診後有無開立藥物 供你先生吳○○施用?開立何藥物?內容成分妳是否知悉? 答:有熬煮濃縮藥汁給我先生吳○○加水稀釋喝。中藥熬製 成的藥汁。內容成分我不知道。問:許日賜有無告訴你先 生吳○○,上揭濃縮藥汁是治療什麼病症的藥汁?答:許日 賜告訴我先生吳○○,這藥汁是治療大腸癌的藥汁。問:提 示警方於107年11月1日前往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執 行搜索查獲物品之照片供妳查看,照片中之藥汁是否與之 前許日賜拿給你的藥汁相似?有無標示?答:就是那種瓶 子裝的排骨湯。問:濃縮藥汁如何飲用?答:許日賜有告 訴我先生吳○○,60cc的排骨湯加入水稀釋600cc後飲用, 一天分次喝完。問:你如何得知許日賜有在該處幫人看診 ?答:是一位沈○○小姐帶我們去那裡看診的。問:你如何 認識沈○○,而沈○○又是如何得知你先生患病情事?答:沈 ○○自稱是經營室內設計,他曾經至我妹妹林○○所開的電器 行調貨,因而認識,也是因我妹妹的口中得知我先生吳○○ 患病的事情。問:許日賜看診有無向你先生吳○○收費?共 收費多少?是否當面交付?答:每次4瓶藥汁跟我收新臺 幣3萬元,看11次共向我收費33萬元。當面交付。問:除 了上述看診方式外,有無對你先生吳○○有其他侵入性治療 ?答:許日賜曾經在106年4月5日及106年5月份起至107年 1月底間,有在許日賜處所及有到高雄住宅及我先生吳○○ 經營的影印店(高雄市○○街000號)幫我先生吳○○抽血多 次。問:許日賜開立給你先生吳○○之藥汁有無療效?答: 沒有療效。問:你先生吳○○如何稱呼許日賜?答:他都稱 呼他許醫師,是許日賜要求我們叫他許醫師的。問:你有 無其他證據能提供警方偵辦?答:我有提供我先生吳○○與
許日賜的對話予警方偵辦。問:對話內容是什麼意思?答 :是我先生吳○○根據許日賜要求,提供予許日賜的資料。 問:你是否要對許日賜提出告訴及附帶民事賠償?答:我 要對許日賜提出詐欺告訴及附帶民事賠償。問:以上所說 是否實在?有無其它意見補充?答:實在。希望檢察官能 好好的辦理此案,因為許日賜曾告訴我先生,服用他的藥 物而且不可以去正規醫院治療,保證4個月就能完全康復 ,而我先生誤信他的話所以延誤治療而失去生命。●107.12.19偵訊筆錄(具結,107偵11265卷第199-200頁)問: 是否曾經到○○市○○巷許日賜住處讓他看診嗎?答:是我先 生吳○○,我沒有 ,我先生大腸癌。問:為何會去許日賜 住處看診?答:因為沈○○說她有五種癌,她說許日賜的藥 草把癌症都醫好了,我陪我先生吳○○去5、6次,吳○○也會 自己開車去2、3次,我妹妹林○○也會帶吳○○去,吳○○總共 去11次,因為每次去藥錢都要3萬元,每次去都要抽血, 抽血費用要9700元,都是交給許日賜,每次都是交現金, 每次都是拿4瓶藥,藥的成分不告訴我們,我有問,他說 裡面有放犀牛角才會那麼貴,他對我們統稱那個藥材叫做 飲料,他跟我先生吳○○說四個月大腸癌就一定會妤,我先 生當時是大腸癌,去找許日賜就是為了治療大腸癌,許日 賜還叫我先生不可回去醫院回診,說去接受西醫治療會破 壞他的藥性不會好。第一次是106年4月5日去,最後一次 是107年1月底他親自來我家幫我先生抽血,跟我收39700 元,回去再把4瓶藥用郵寄過來。我記得39700元給11次, 每次都是現金,沒有匯款。問:吳○○何時過世?答:107 年3月11日 。問:(提示卷附LINE與許SAN聊天)是何人 聊天內容?答:是我先生吳○○跟許日賜的對話內容。問: 檢驗費9700元你是交給許日賜還是檢驗所?答:許日賜, 都是給許日賜,檢驗師不敢跟我們收,叫我們直接交給許 日賜。問:你有無要對許日賜提出告訴?答:要,要提出 詐欺告訴,他也不應該保證4個月會醫好我先生。
■證人林○○
●107.12.19警詢筆錄(107偵11265卷第179-182頁)問:你是否 曾到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入口郵箱寫有地址:彰 化縣○○市○○巷00○0號)看診?何人幫你看診?答:我曾經 去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入口郵箱寫有地址:彰化 縣○○市○○巷00○0號),因為我尿酸數據偏高,所以去給許 日賜看診。由許日賜1人。問:你於何時開始至南投縣○○ 市○○路0000巷00號給許日賜看診?最後一次看診是何時?
答:我於106年5月份(詳細時間不清楚)開始至南投縣○○ 市○○路0000巷00號給許日賜看診,共拿過3次藥。最後一 次是106年9月份。問:許日賜如何幫你看診?答:許日賜 會先問我身體狀況,之後叫我去○○市○○路○○醫事檢驗所給 一位張○○抽血,檢驗報告出來後,檢驗所的人直接把報告 給許日賜,再通知我過去看報告,我依約前往南投縣○○市 ○○路0000巷00號時,許日賜會依照檢驗報告上的數據,跟 我逐項解釋給我聽,讓我知道身體有哪些狀況,之後他會 用藥草熬煮成濃縮藥汁給我加水稀釋喝,回去之後,他會 要求我每天量血壓、心跳、體溫及即時相片,用通訊軟體 line傳給他看,他會在看我每天血壓、心跳、體溫數據, 跟我說我身體有沒有比較好。問:你共至○○市○○路○○醫事 檢驗所抽血檢驗幾次?如何收費?答:我從106年5月開始 至9月,抽血檢驗3次。許日賜每次1跟我收新臺幣9700元 的檢驗費。問:許日賜幫你看診後有無開立藥物供你施用 ?開立何藥物?內容成分你是否知悉?有無告知你藥物係 治療何症狀?答:有用藥草熬煮成濃縮藥汁給我加水稀釋 喝。藥草熬製成的濃縮藥汁。內容成分我不知道。他有告 知我說藥汁是治療我的尿酸的問:提示警方於107年11月1 日前往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執行搜索查獲物品之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