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797號
TCHM,109,聲,2797,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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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侃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侃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侃翔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 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張侃翔因過失傷害、詐欺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 並經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 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所犯如附表編號3 、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 10月7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影本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 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另聲請書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欄所示「中高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75號、108/04/24 」部分,應係「新北地院、105年度簡字第4262號、105/08/ 15」之誤繕,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受刑人張侃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過失傷害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1月(4次)│
├────────┼─────────┼─────────┼─────────┤
│犯 罪 日 期│ 103.11.24 │105.01.26、105.01.│ 104.04.01 │
│ │ │29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調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少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323號 │字第11775號 │連偵字第43號等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新北地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 │105年度簡字第4262 │107年度上訴字第107│
│事實審│ │389號 │號 │5號等 │
│ ├────┼─────────┼─────────┼─────────┤
│ │判決日期│ 104.12.30 │ 105.08.15 │ 108.04.24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 │105年度簡字第4262 │108年度台上字第435│
│判 決│ │389號 │號 │6號 │
│ ├────┼─────────┼─────────┼─────────┤
│ │確定日期│ 105.02.03 │ 105.09.20 │ 109.04.0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 │更字第1940號 │更字第1940號 │字第5986號 │
│ │(編號1-2定刑5月, │(編號1-2定刑5月, │(編號3-4定刑2年5月│
│ │已執畢) │已執畢) │) │
└────────┴─────────┴─────────┴─────────┘



受刑人張侃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 │
├────────┼─────────┼─────────┼─────────┤
│罪 名│ 詐欺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281次│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04.01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少 │ │ │
│年 度 案 號│連偵字第43號等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 │ │
│事實審│ │5號等 │ │ │
│ ├────┼─────────┼─────────┼─────────┤
│ │判決日期│ 108.04.24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5│ │ │
│判 決│ │6號等 │ │ │
│ ├────┼─────────┼─────────┼─────────┤
│ │確定日期│ 109.04.08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 │
│ │字第5986號 │ │ │
│ │(編號3-4定刑2年5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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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