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783號
TCHM,109,聲,2783,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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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成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成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成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636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6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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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