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清全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
度執聲付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清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清全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308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 年度軍上訴字第3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