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正發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正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正發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應執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30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3年度上重更五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