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仲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仲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 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柯仲遠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 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處以不得易科 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則係處 以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 聲請定應執行刑乙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另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之刑如附表2備 註列所示,是本件更定執行刑時,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之適用,本院應以受刑人所犯原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而裁量 刑期,惟仍不得較上開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 總和為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 揭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及受刑 人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是否相近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 ,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柯仲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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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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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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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各有期徒刑6月(共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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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8年03月08日 │ 107年12月14日 │
│ │ │ 107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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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第592號 │15622、188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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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嘉簡字第8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3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06月27日 │ 109年0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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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嘉簡字第8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3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07月12日 │ 109年0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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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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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3056號 │14674號(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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