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焌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焌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焌瑋前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 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民國109年10月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因此,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 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焌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 查。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此有受刑人於109年10月8日所簽立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 卷足憑。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田 德 煙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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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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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詐欺 │詐欺 │
│ │危險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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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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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8月6日 │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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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6973號 │字第34026號 │字第34026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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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嘉義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朴交簡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
│實│ │526號 │1772號 │1772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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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朴交簡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
│ │ │526號 │1772號 │1772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18日 │108年11月22日 │108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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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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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 │助字第976號 │字第536號 │字第5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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