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686號
TCHM,109,聲,2686,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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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士鵬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
度執聲付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士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士鵬前犯肇事逃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900980號函核准假釋(本案係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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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