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87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清山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
度訴字第2386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152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吳清山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吳清山於民國101年間起,透過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 00號「非凡熱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非凡公司)負責 人龎華昌之介紹,擔任龎華昌之子龎少甫所經營、設在同址 之「鋐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鋐通公司)之有給職顧 問,負責就線性滑軌、熱處理器部分,確認客戶圖面、主機 及繪製零件設計圖等工作;吳清山隨後與友人一同在臺中市 ○○區○○○路000巷000號1樓成立「準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準銀公司),並擔任準銀公司之總經理。詎料吳 清山明知龎少甫交付其所有隨身碟之目的,僅授權吳清山拷 貝與其擔任顧問職有關之線性滑軌、熱處理器等製圖相關資 料,及確認客戶圖面、主機、繪製零件設計圖等工作,而不 及於其他資料,竟各基於妨害電腦使用、洩漏密秘之犯意, 分別於101年6月1日前(約1個月許)及102年7月31日前(約 1個月許),乘龎少甫以隨身碟儲存製圖相關資料交付吳清 山參考使用之機會,逾越授權範圍而無故拷貝龎少甫儲存於 該隨身碟內,而與吳清山擔任顧問職務內容無關之包括非凡 公司、鋐通公司之人事、工作資料、財務管理報表(內含銷 售價格)、401報表、財務成本分析表、廠商資料、價格資 料、零件表等資料之電磁紀錄,並分別於101年6月1日及102 年7月31日將上開電磁紀錄上傳至準銀公司之電腦伺服器, 而以此方法無故取得並洩漏非凡公司及鋐通公司電磁紀錄之 上開密秘,致生損害於非凡公司及鋐通公司。嗣因準銀公司 經理陳孟宜於106年11月初,在準銀公司電腦伺服器內,發 現鋐通公司上開檔案後詢問龎少甫,方知上情。
二、案經非凡公司、鋐通公司共同委由王有民律師、曾澤宏律師 、陳瑾瑜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 查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龎華昌、龎少甫、陳孟宜及余佳 融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偵查中未經具結(即龎華昌於108年1月 7日、龎少甫於108年1月7日、陳孟宜於107年10月29日偵查 中之陳述)之證述,均屬被告吳清山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 之言詞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復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第267頁),且無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情形,是 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㈡次按以錄影設備拍攝之照片或影像,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 實物形貌而形成,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 在傳聞證據之範疇,其有無證據能力,與一般物證相同,視 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有無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而定,至 於該影像是否堪以採信,即其證明力如何,則屬事實審法院 採證認事之職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87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刑事告訴狀所附證據三「檔案資料截圖」(見他 卷第15至31頁)係證人陳孟宜就準銀公司電腦頁面以具有攝 影功能之科技設備予以靜態翻拍所得,該等頁面資訊以未摻 有個人主觀意見人為操作方式取得,性質上屬非供述證據之 證物,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且經審酌 與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甚有關聯性,亦查無係違背法定程序 所取得之情形,嗣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合 法調查,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證據。
㈢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及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均不爭執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第267頁),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或不當情形, 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亦屬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㈣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 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 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 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 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具有證 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吳清山(下稱被告)固坦承其確有將上開 資料電磁紀錄拷貝並存放準銀公司的電腦個人資料夾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無故取得他人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及無故 洩漏因利用電腦持有他人之秘密等犯行,辯稱:資料是在大 約101年6月1日、102年7月31日前大約一個月內交給其,之 後其才分別在101年6月1日、102年7月31日存到準銀公司的 個人資料夾;其拷貝的資料是為了備份才存在準銀公司個人 資料夾,並非一次拷貝資料,而是相隔一段時間去做備份的 動作,因為資料夾裡面並非只有鋐通公司、非凡公司的資料 ,還有其他自己工作上的資料,其沒碰過非凡公司、鋐通公 司的電腦,拷貝資料絕對是在對方面前拷貝完之後馬上歸還 ;建制設備是其專長,若其要犯本案的犯行,何必花費時間 去幫鋐通公司、非凡公司建制那麼多設備,且雙方已合作多 年;因鋐通公司、非凡公司與準銀公司發生摩擦,才把這件 事情拿出來將矛頭轉向其,其覺得很冤枉云云。經查: ⒈被告於101年間起,透過「非凡公司」負責人龎華昌之介紹 ,擔任龎華昌之子龎少甫所經營之鋐通公司之有給職顧問, 負責就線性滑軌、熱處理器部分,確認客戶圖面、主機、繪 製零件設計圖等工作,及與友人一同成立準銀公司,並擔任 準銀公司之總經理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偵查中、原審 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至15頁、偵 卷第33至34頁、第57至60頁、原審沙簡字卷第91至95頁、原 審卷第37至48頁、第342至343頁),核與證人龎華昌、龎少 甫、余佳融於偵查時結證及證人龎少甫、余佳融、陳孟宜於 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第29至34頁、第57至60頁 、原審卷第255至275頁、第275至290頁、第290至301頁), 並有非凡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鋐通公司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準銀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鋐通 公司股東持股變動明細表(見警卷第113至117頁、第119至 124頁、第173頁)、準銀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見警卷第 179頁)、被告顧問費用明細表、永豐銀行轉帳明細(見原 審沙簡字卷第25至35頁、第41頁、第43至65頁)在卷可稽,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證人龎少甫以隨身碟存取製圖資料交付被告使用時,其授權 範圍僅限於被告於鋐通公司擔任顧問職務時所處理之線性滑 軌、熱處理器部分,確認客戶圖面、主機、繪製零件設計圖 等工作,而不及於其他部分:
①被告於警詢時、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稱:「…我有在鋐 通公司當過顧問,去那邊幫他們設計機台。」、「(所以人 事工作、財務401報表、分期表、這是否都是跟你擔任顧問 的職務無關?)是。」、「(鋐通公司聘請被告擔任顧問所 要從事之事項為何?)跟他們客戶對談。」、「(有無畫相 關零件設計圖?)大概2014年才開始畫設計圖,前段是確認 圖面。圖面有可能是熱處理部分或是客戶想要瞭解部分,這 行業我看比較多,所以我可以解釋。」、「(有無請你處理 人事或財務事項?)沒有。」、「(鋐通公司聘請被告擔任 顧問,有無就約定職掌訂書面合約?)沒有。」、「(龎少 甫是否曾經交付隨身碟給被告?)有。」、「(交付隨身碟 給被告之原因為何?)處理他交付之事項。譬如說確認客戶 圖面、還有他們的主機,我要做設備,我額外需要他們零件 圖面。」等語(見警卷第3頁、原審卷第290頁、第342至343 頁),依被告上開供述可知,被告擔任鋐通公司顧問之職務 內容,僅限於處理設備、確認圖面及繪圖等事項,與其他人 事、財務等工作無關,而人事、財務等工作被告並無權處理 ;且龎少甫交付隨身碟內資料予被告使用時,僅授權被告使 用與龎少甫交付之任務即繪圖相關之資料,並未允許被告使 用其他與其擔任顧問工作內容無關之資料。
②證人龎少甫於偵查中結證及原審審理中證稱:「101年左右 我聘任吳清山擔任顧問…我們討論一起合作線性滑軌產品… 吳清山告訴我另外成立準銀公司做線性滑軌,但他當時已經 擔任本公司的顧問了。」、「他在鋐通公司任職顧問,還有 非凡公司也是。」、「(你是否了解顧問的工作是什麼內容 ?)有委託他設計一些機械的繪圖。…」、「(你給被告什 麼資料?)我給他的資料有時候隨身碟裡面是零散的零件的 圖面資料,委託他畫的幾台設備的資料。」、「(吳清山擔 任鋐通顧問期間是否有幫鋐通公司設計、繪製三面研磨機的 設計圖、滑軌成形研磨機的設計圖、U型感應熱處理機的設 計圖、滑軌平面研磨機的設計圖,這幾項的大型機器的設計 圖?)前面3項有,滑軌平面研磨機好像還沒有完成。…」 、「(剛有提到說由被告來擔任顧問是因為被告有做一些滑 軌的機械繪圖的工作?)是委託他畫機器設備。」、「(在 繪圖的過程中,被告必要時是否會跟鋐通公司人員包括龎少 甫來做專業上的意見交流?)都會,也是相互討論。」、「
(相互討論是否一定都會當面直接講,還是有無可能檔案交 換的情況?)也是會有檔案交換的情況,像傳LINE、傳E-MA IL都會有。」、「(檔案交換除了傳LINE、E-MAIL以外,是 否曾經也交付過隨身碟?)應該是有交付過隨身碟,但是隨 身碟都是一定是繪製這幾臺設備的一些零件圖或資料,不會 是我們現在講的檔案的資料。」等語(見偵卷第30頁、原審 卷第256至271頁)。而證人余佳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吳清山之前是否是在鋐通公司擔任顧問?)對。」、「(妳 是否還有印象吳清山是從何時開始何時結束?)從101年開 始到106年年底,大約有5年左右的時間。…」、「(吳清山 在擔任顧問期間是否會去鋐通公司或非凡公司?)會。」、 「(都去跟誰接觸討論事情及地點都在何處?)他是擔任我 們兩家公司的顧問,看他需要的哪個部分,因為他製程的部 分也有參與,設備也有參與,我們只要技術上的問題都會跟 他詢問。」、「(僅只於製程、設備的問題他有參與而已, 其他的事項他是否會參與?)不會。」等語(見原審卷第至 276至277頁),核與被告前開供陳情節相符,益徵被告擔任 鋐通公司顧問期間,其所處理之工作及經授權使用之資料, 均僅限於滑軌、熱處理器之機械零件繪圖領域,而未及於其 他人事、財務等範圍。
③證人龎少甫確曾將相關製圖資料以隨身碟存取後交付被告使 用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及證人龎少甫證述如上。證人龎少甫 雖另稱其交付予被告之隨身碟內並未存放上開遭被告儲存於 準銀公司伺服器之非凡、鋐通公司相關人事、財務等資料云 云,惟觀諸證人龎少甫、龎華昌事後與被告對話之內容觀之 :
⑴證人龎少甫於106年11月7日在準銀公司內與被告之對話: 「龎少甫:清山,我今天問你一件事,你有沒有偷摳過我們公 司的資料回去?
被 告:沒有啊
龎少甫:沒有嗎?
被 告:沒有啊
龎少甫:偷摳我整個隨身碟的資料有沒有?
被 告:隨身碟資料
龎少甫:連財務資料客戶資料甚麼東西?
被 告:恩
龎少甫:有沒有?
被 告:齁!~你說那個你之前給我的那個隨身碟啊 龎少甫:我哪時候給你隨身碟去摳這個東西了? 被 告:沒有,可是那個裡面沒有東西啊,沒有什麼東西啊
!
……(中間對話省略)
龎少甫:對於今天來講,對曾總來講,你覺得這個是沒有關 係的沒有關係沒有關係,可是我今天有一個重點, 你有沒有偷摳我們公司所有資料回去
被 告:沒有
龎少甫:確定沒有嗎?
被 告:只有你那個財務財務,因為你鋐通的部分因為我是 …
龎少甫:你為什麼要摳?
被 告:沒有,我只是看一看ㄟ,我們鋐通是什麼?不然你 叫我投…
龎少甫:你為什麼要…?那你可以光明正大跟我要?為什麼 要偷偷摳我們所有的東西?
被 告:沒有全部,只有你的那一個
龎少甫:我那時候的隨身碟,就是我那時候的所有東西 被 告:有,就是那時候摳的,可是那個是鋐通的啊 龎少甫:為什麼要給我摳我們公司的東西呢?我有聘請你來 跑客人、管財務幹嘛嗎?我沒有給過你這種資料吧 被 告:可是我…想要…我想要了解到底是什麼狀況嘛」。 ⑵龎華昌於106年11月20日在非凡公司內與被告之對話: 「龎華昌:我只覺得被你背叛、出賣
被 告:我先說我的情況,或許在拉東西時可能被我拉到或 是怎麼樣,其實我從來沒有用過那些東西來做除了 公司裡面的事情,我如果有做那個東西的話,需要 用到裡面其他的東西,那…我就…我說我現在沒有 …而且我只有做有用的東西而已,其他我就丟旁邊 龎華昌:丟哪裡
被 告:丟資料夾,丟旁邊而已,我就沒有去,刻意去弄… 老實講
龎華昌:那裡的資料夾
被 告:電腦裡面的資料夾裡面,共用資料夾裡面 龎華昌:你的嘛,你有沒有把它歸類,資料夾嘛 被 告:我沒有…那是原來的,可能是原來的,都是原來的 …
龎華昌:你COPY我公司的資料,連財務報表也COPY,401 表 都有…
被 告:我不知道有多少東西,我搞不清楚狀況
龎華昌:搞不清楚狀況,怎麼會COPY進去呢? 被 告:我拉我就直接拉
龎華昌:拉了以後呢,你要什麼東西,你股東會不是這樣講 …股東會說要跟我們合作了解我們公司的狀況,你 前面講的事情跟後面要接在一起喔
被 告:對,對,對那個部分是剛好後面有做這個的時候我 才去看那個部分,我沒有拿來做任何事情用
…
龎華昌:那個容量那麼大,你不會好奇看一下,不然你拉下 來做什麼
被 告:不是…沒有那麼多
…
龎華昌:他們殺掉的啊…你只要承認在準銀的伺服器裡面就 好了
被 告:是共用資料夾
…
龎華昌:我不知道你會去偷取、竊取人家的財務報表、影片 還有所有的規格書,別家公司的電路板
被 告:董事長等一下…是拿給我去拉
龎華昌:誰拿給你,笨到這種地步,誰拿給你,告訴我,我 們公司哪一個人拿給你
被 告:除了少甫用USB COPY給我,其他我都沒有任何東西 龎華昌:那我們公司東西誰偷的,會到你們公司伺服器裡 被 告:不是不是,我拉了就丟,我用我該用的東西,我就 不沒用了
龎華昌:誰叫你拉的
被 告:USB…可能我…
龎華昌:少甫不可能給你啦,我跟你講你不要推到那邊,他 是我兒子又是負責人
被 告:他給我裡面的有要做的事情其中一個東西或是二個 東西就這樣而已…有…是他拿給我的
龎華昌:從101年到100零幾年…(97-101年) 被 告:這個東西是這麼一回事
龎華昌:401表那些…(一樣…97-101年) 被 告:那個東西,我沒有用到,我沒有去看
龎華昌:沒有用到,你為什麼要存檔,存到你們的… 被 告:我沒有去看,去整理那些東西,對我沒有用的…我 就…
龎華昌:不知道沒有關係嘛,你都不知道,你知道那個東西 不屬於你,也不屬於準銀
被 告:那是他拿給我,我誤植入進去的事情
龎華昌:龎少甫沒有拿給你
被 告:有啦有啦,只有他,只有他用USB COPY而已」 有對話譯文2份在卷足憑(見警卷第161至162頁、165至171 頁),並經被告、證人龎少甫肯認無誤(見原審卷第340頁 、第272頁)。依上開對話內容可知,龎少甫確以隨身碟存 取被告所需之製圖資料連同隨身碟內原本即存放之非凡及鋐 通公司人事、財務等資料一併交予被告,且被告向龎華昌坦 認其自龎少甫所交付之隨身碟中拷貝此等資料,另向龎少甫 自承因要投資鋐通公司,欲了解鋐通公司情況而將隨身碟內 全部資料拷貝後儲存至準銀公司電腦伺服器等情,核與證人 陳孟宜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關準銀公司電腦伺服器的 建置,是否是你建置及管理的?)對。」、「(準銀公司總 經理吳清山跟廖健雄他們在伺服器裡面或是檔案裡面是否有 個別的檔案資料夾?)我們都是共用資料夾。」、「(【請 求提示告訴狀證據三,並告以要旨】DATA前面是ATAKDISKST AI ON.ME接著是DATA、SHAN,這SHAN是誰的檔案夾?)SHAN 是吳清山自己建的資料夾,我們大家用的是DATA1的那一個 。」、「(如果是共用的話為何還需要SHAN的檔案夾?)那 是自己個人分類整理自己放東西,我們裡面也是會放圖面、 報價的資料也是放在DATA1下面,只是讓人辨別說這個資料 夾是做什麼內容。…」、「(你有無看過電腦螢幕畫面的資 料?)有。」、「(是否是你交給龎少甫的?)對。」、「 (是否是進入這SHAN的檔案夾裡面看到的?)對。」、「( 有無辦法區分哪些是準銀公司的資料,哪些是鋐通公司的資 料及哪些是非凡公司的資料,從這電腦螢幕頁面的名稱是否 看的出來?)從這螢幕看來不是準銀公司的資料。」、「( 你如何判斷不是準銀公司的資料?)因為第一個上面寫的一 些採購、簽呈及封口機都不是我們準銀公司的東西。」、「 (你有無點進檔案名稱的內容去看相關細項內容?)我有點 進打開看到,看到就是非凡的一些文件及鋐通一些文件。」 、「(是否是後面這幾頁第3頁、第4頁、第5頁、第6頁、第 7頁等一個路徑一個路徑點進去的?)對。」、「(你交給 龐少甫的資料有關第4頁以後各個點進去的第2、3個路徑之 後,這檔案資料你是否還有繼續點進去看,例如97年進貨明 細表、98年財務報表、2008年電子計帳本等等之類?)我有 點開檔案進去裡面看,但時間有點久我那時候到底看了什麼 ,因為這些資料都跟準銀公司沒有關係。…」、「(這些資 料是否知道是誰把這些資料儲存到準銀公司電腦裡面?)那 時我們是共用資料夾,就像吳清山在裡面設立一個自己名稱 的資料夾,代表說他可能會丟一些他可能會用的東西上去, 所以這些資料就是存在他的資料夾裡面,我們認為是吳清山
放進去的,而且當時吳清山也常常跑到鋐通公司去。」、「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這些資料夾,是否都是吳清山所放置的 ?)對。(後來吳清山有無承認這些資料是他取得的?)那 時我們在股東會的時候,我記得吳清山有回答說他是因為是 要投資鋐通公司,所以他要了解鋐通公司的財務狀況。」等 語相符(見原審卷第292至頁297頁),足徵被告確實自龎少 甫交付之隨身碟中拷貝非凡及鋐通公司之人事、財務等資料 ,並轉存於準銀公司電腦伺服器內。
④雖證人龎少甫前稱未曾交付機器圖面以外之資料予被告云云 。然查,陳孟宜將準銀公司伺服器內存有非凡、鋐通公司人 事、財務等資料之情告知龎少甫前,被告與鋐通公司及龎少 甫間,無論公務或私人交往,均相處正常、關係良好,並無 任何齟齬,此見證人龎少甫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在106 年間陳孟宜在上海展覽會將準銀公司內部伺服器有鋐通公司 檔案告訴給證人龎少甫之前,被告在鋐通公司擔任顧問的情 況是否正常?)正常。」、「(當時事發前被告跟鋐通公司 的關係為何?)很正常,沒有不好。」、「(被告跟你之間 在公事或私事相處間,有無個人私人的恩怨?)沒有。」、 「(被告跟公司之間例如薪資、工作上面的不愉快?)沒有 。」等語即可知悉(見原審卷第269至270頁),在彼此存有 相當信任關係之情形下,證人龎少甫、余佳融將儲存有非凡 、鋐通公司人事及財務資料連同存有被告所需圖面資料之隨 身碟交付與被告使用,即與常情不悖。而證人龎少甫於原審 審理中證稱:「(【提示偵卷第31頁證人龎少甫於偵查中之 證述,並告以要旨】你在檢察官偵訊時,你有提到說隨身碟 是他講的理由,但我沒交給他任何的隨身碟,你在偵訊中是 講從來沒有交過任何隨身碟,今天講說也有交過隨身碟,你 有何意見?)那時檢察官問我的是吳清山是我交付本案的隨 身碟給他,我那時回答是我沒有交付含有本案的這些的隨身 碟給他。」、「(檢察官這句話你沒有交給他任何的隨身碟 ,是從來沒有交付隨身碟,而非本案的隨身碟,你有何意見 ?)我那裡講的意思是說交付本案這種的隨身碟。」、「( 【提示他卷第51頁證人龎少甫與被告吳清山於準銀公司之對 話譯文,並告以要旨】這邊在對話譯文裡面有提到龎少甫問 偷摳我整個隨身碟的資料有沒有,吳清山說隨身碟資料,龎 少甫說連客戶、財務資料什麼東西,龎少甫問有沒有,吳清 山說你說那個你之前給我的隨身碟,對這段的對話內容你有 無意見?)那時被告怎麼偷我不知道,所以在股東會上面我 是用推測的方式質問他看被告是否會承認,可是他並沒有承 認,他是怎麼偷的我是真的不知道。」、「(當時有無向吳
清山來質問他偷摳我整個隨身碟的資料?)那是我是用假設 性的方式問他的。」、「(【提示他卷第52頁證人龎少甫與 被告吳清山於準銀公司之對話譯文,並告以要旨】龎少甫有 再問我那時候的隨身碟就是我那時候所有的東西,吳清山說 有就是那時候摳的,可是那是鋐通的,這部分你有無意見? )那是他的回答,因為這是順著我用假設性的問題叫他承認 。」、「(所以你當時在質問吳清山的時候,所提到的我那 個時候的隨身碟就是我那時所有的東西,這是否也是你假設 的問題?)那時我講的隨身碟裡面其實都是我自己一些零散 的東西,像跟他溝通設備一些零件圖。」、「(你如何確定 只有剛你的講一些零件設備這些東西,而沒有包括人事及財 務的資料?)這時間很久了,因為那時在股東會上面我假設 性質問他的,要他承認怎麼偷的,我記得那時候他講說是裡 面沒東西,第一個先講沒東西。」、「(譯文也是你們提供 的,這些話是否是當時你跟吳清山之間的對話?)對。」等 語(見原審卷第270至272頁)。依其上開證述可知,證人龎 少甫就交付予被告隨身碟內所儲存之詳細檔案內容,因事隔 對話時間甚久,已記憶不清;而證人余佳融於原審審理中證 稱:「(關於鋐通公司的人事、工作資料、財務管理報表包 括銷貨售價、財務價格、401報表、財務成本分析表、廠商 價格資料、零件表等資料,這些資料是否都是由妳製作或是 保管在妳電腦裡面?)對。」、「(龎少甫是否是在鋐通公 司擔任總經理?)對。」、「(總經理是否會去管到鋐通公 司人事、財務、401報表、成本分析表及廠商價格等資料? )他要看某一的年份或某一個月份的時候會跟我詢問,我再 把資料提交給他。」、「(所以他是否會來看妳的資料?) 他不會來我電腦看,他的職務會看這些資料。」、「(想要 看這些資料的話,妳是否會列印出紙本還是檔案也會交給龎 少甫?)紙本跟檔案的方式都有過。…」、「(【提示偵卷 第58頁余佳融於偵查中之證述,並告以要旨】妳自己財務報 表自己保存,妳說對,如果總經理要看我會提供會印出或將 檔案傳給他們,這妳有何意見?)沒有意見。」、「(妳是 否也是傳送檔案給總經理龎少甫?)會。」、「(【提示偵 卷第59頁余佳融於偵查中之證述,並告以要旨】為何能確定 沒有給吳清山,妳有提到說我業務是用LINE傳的我也沒有全 傳,他不是我們公司的人,我資料都是傳給總經理看,這邊 妳有無意見?)沒有。」、「(所以妳也是會將檔案傳給總 經理龎少甫?)對。」等語(見原審卷第288至289頁),堪 認證人余佳融曾以檔案方式將鋐通公司人事、財務相關資料 交付予證人龎少甫,此與前開龎少甫於準銀公司內與被告對
話所陳情節及被告所坦認之事實相符。是以,證人龎少甫取 得證人余佳融所傳送之人事、財務等相關檔案後,確有將該 等資料儲存於自己之隨身碟後,再將該存有被告所需圖說資 料及與被告職務無關之非凡及鋐通公司人事、財務、401報 表、成本分析表及廠商價格等資料之隨身碟交與被告之情事 。
⑤綜上可知,證人龎少甫以隨身碟交付資料予被告使用時,雖 隨身碟內存放有非凡、鋐通公司之人事、財務、機械圖說等 眾多檔案,然其授權被告使用之範圍,僅限於被告於鋐通公 司擔任顧問職務時所處理之線性滑軌、熱處理器部分相關繪 圖工作所需使用之零件圖說資料等情,應堪認定。 ⒊被告確實將證人龎少甫所交付之隨身碟內,與其擔任鋐通公 司顧問職務無關之非凡公司、鋐通公司之人事、工作資料、 財務管理報表(內含銷售價格)、401報表、財務成本分析 表、廠商資料、價格資料、零件表等資料,拷貝後上傳至準 銀公司之電腦伺服器內:
①被告於警詢時、偵查中、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稱 :「因為我在做鋐通公司設備的時候,其中有些部分零件是 他們原先自己的,為了要把整個機臺設計出來,龎少甫就用 隨身碟給我資料,我就把這資料拷貝到我的筆電,回去我整 理資料在做設計的時候,我把需要的圖面拿來使用。」、「 資料是龎少甫、財務余佳融拿隨身碟給我的,有時候是用 email,裡面有零件檔,我也不清楚裡面到底有哪些東西, 我就一併先拷貝起來,當設計需要資料時,再從資料中找資 料。」、「我有放在準銀公司電腦伺服器裡面的我的個人資 料夾。我從準銀公司內部網路由我的筆電傳到準銀公司伺服 器我個人資料夾裡面做備份。資料夾名稱shan,這是我的名 字最後一個字山的英文。…我把隨身碟裡面的資料COPY到我 的筆電內。我COPY時,不是一個一個點選,而是整個隨身碟 資料夾整個複製貼上到我筆電。」、「電腦裡面會有非凡公 司資料是因為龎少甫交辦我做三臺設備及其它小量平臺圖面 事項,我必須要使用到他們非凡公司的圖樣來製作,龎少甫 、余佳融他們會用隨身碟存取相關資料給我,他們親自於非 凡公司內將隨身碟交付給我,我當他們的面將隨身碟所有資 料拷貝到我自己的筆記型電腦裡面,我便將隨身碟交還他們 。我拷貝的資料我只使用我需要的部分,我沒有確認其它資 料包含哪些內容。」、「(【提示刑事告訴狀證據三所附證 據資料】哪些檔案內容是與被告擔任顧問職有關?)均與我 無關,我著重在技術層面。(【提示他卷第16頁】該路徑圖 所載HONTON目錄底下第一個日期為00000000,是否為被告將
鋐通公司資料存入準銀公司電腦之時間?)差不多,前後差 不多這時間,再早一點。(你是何時將檔案copy進去?) 101年6月1日前後。」、「(提示他卷第41頁,檔案資料夾 上面寫『00000000Machine《總經理之資料~業務/客戶報價 /廠商報價》』這是102年7月31日那段期間所建檔的資料夾 ?也是於該段時間所拷貝之資料?)是。」、「(這也是龎 少甫交給你的隨身碟?)對。」、「(龎少甫或余佳融總共 在101年6月1日前後及102年7月31日前後兩次交隨身碟給你 ?)不只兩次。」、「(這兩次是有將隨身碟內容拷貝到準 銀公司電腦內?)這兩次有,像這個00000000,我使用的部 分就是SLG-4500,這是我要拿出來用的。」、「(00000000 檔案資料夾內的SLG-4500就是你擔任顧問時,龎少甫要你看 的相關圖面?)是。」、「(也就是因為龎少甫要你看SLG- 4500的資料夾,所以才交隨身碟給你,讓你去拷貝?)對。 」、「(從101年6月1日前後起,到106年11月30日止,你有 無將告訴狀證據三所附這些檔案資料,從準銀公司電腦內刪 除?)沒有。但是有部分檔案因我擔任顧問,會去讀取、修 改,而有重新存取情況但沒有刪除檔案。」等語(見警卷第 6至7頁、偵卷第32至33頁、原審沙簡卷第92至93頁、原審卷 第39頁、第342至345頁),核與證人陳孟宜於原審審理中證 稱:「(這些資料是否知道是誰把這些資料儲存到準銀公司 電腦裡面?)那時我們是共用資料夾,就像吳清山在裡面設 立一個自己名稱的資料夾,代表說他可能會丟一些他可能會 用的東西上去,所以這些資料就是存在他的資料夾裡面,我 們認為是吳清山放進去的,而且當時吳清山也常常跑到鋐通 公司去。」、「(所以你的意思是說這些資料夾,是否都是 吳清山所放置的?)對。」、「(你剛說你有把檔案打開拍 照、列印,你是否有打主目錄、次目錄、子目錄都打開過, 包括到最後的檔案都有看過?)我是有隨機去看一些東西, 可是我不記得,我只有看到檔案內容。…」、「(但是非凡 公司及鋐通公司有關哪一些資料你有點開?)有財務、人事 、也有圖面還有一些客戶資料。」等語(見原審卷第297至 299頁),證人余佳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請求提示 告訴狀證據三,並告以要旨】這截圖頁面妳有無看過?)有 。」、「(【請求提示告訴狀證據三,並告以要旨】能否請 妳說明一下第2頁9-10月雜項憑證、97年進貨明細EXCEL、第 3頁是ABBA相關資料、第4頁是96、97、98、99、100、101的 獎金薪資資料、第5頁是100年鋐通股東股份異動明細表、第 6頁1007國際直線對帳單、第7頁是97最新年度非凡各科員工 資料一直到101年,這些資料妳在何時看到的?)我們提出
訴訟的時候,我才知道這個資料他有取得。」、「(是誰提 供給妳看得?)是總經理龎少甫。」、「(龎少甫如何說他 那時為何會把資料給妳看?)他問我這資料是否是我的資料 ,我回答是。」、「(妳如何確認這資料是妳的資料?)因 為這裡面的資料全部都是我個人建置的,檔案結構、檔案名 稱還有檔案內容全部都是我自己做的。」、「(是否跟妳電 腦裡面的檔案名稱資料是一樣的?)一樣。」、「【請提示 告訴狀證據三,並告以要旨】BANKW非凡文件,封口機訂單 、領料單從這資料的外觀來看跟妳電腦建置的資料有無變動 ?)沒有,完全一模一樣。」、「(所以是直接是妳那邊的 檔案資料在電腦螢幕上所呈現的,是否跟這電腦所呈現是一 樣的?)一樣,及排序也是一模一樣。」等語(見原審卷第 279至280頁)互核相符。且與前揭被告、龎少甫對話譯文內 容相合。是被告確實將證人龎少甫所交付之隨身碟儲存之非 凡公司、鋐通公司之人事、工作資料、財務管理報表(內含 銷售價格)、401報表、財務成本分析表、廠商資料、價格 資料、零件表等資料,拷貝後放置於準銀公司電腦之事實堪 以認定。
②又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另辯以:其未取得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非凡、鋐通公司資料云云,及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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