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功業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功業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11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功業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執行,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起執行羈押3 個月,並自 同年9 月9 日延長羈押,延長羈押期間2 月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109 年11月9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