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非抗字,109年度,101號
TPHV,109,非抗,101,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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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非抗字第101號
再抗告人 林鳳娘
呂文福
林志賢
共 同
代 理 人 戴文進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
第114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除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外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為理由,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1、3項規定即明。二、經查:  
㈠、再抗告人以其等為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3.25%,並繼續6個月以上之股東,相對人多年來均未將海外投資及轉投資所得提列至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亦未依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會議,將各年度相關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送股東會承認,故相對人各年度所造具之各項會計表冊效力未定,而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86年2月起之歷年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原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原法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以109年度司字第2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上開聲請;再抗告人以原法院為系爭裁定前,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規定,於裁定前訊問再抗告人,亦未將相對人受訊問之要旨通知再抗告人,即逕予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為由,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原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裁定駁回抗告等情,有上開案件卷宗可稽。 ㈡、再抗告人之再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未審酌原法院為系爭裁定前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訊問利害關係人,而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為由,提起本件再抗告,求予將原裁定廢棄(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原裁定認系爭裁定前業已訊問相對人,即已踐行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之程序,固非無見。但查:   ⒈按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影響甚鉅,法院於裁定前應先訊問利害關係人,聽取其意見後,再為妥適處理(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立法理由參照)。且該條所謂「訊問」,與同法第44條、第73條、第74條等規定應使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或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之用語顯然不同,顯見係立法者有意加以區別,故所謂訊問自係指當庭訊問,若僅以書面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即未踐行訊問程序,與法條規定不符(本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可資參照)。次按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10條亦有明文;相較該條最末「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文意,可明該條前段「聲請人」、「相對人」應為當然之「利害關係人」,亦即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因裁定而法律上權益受影響之人。  ⒉查,再抗告人前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原法院 聲請選派檢查人後,原法院僅通知相對人於109年5月 18日到庭訊問(見原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2號卷第85 至99頁審理單、送達證書、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 ,並未通知為聲請人之再抗告人到庭訊問,聽取再抗 告人之意見,揆諸前開說明,已與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2項規定之程序有所違誤;且依再抗告人所述其 等為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3.25%,並繼續6個 月以上之大股東,則原法院未聽取兼具相對人公司大 股東之聲請人意見,僅片面訊問相對人公司之意見即 為系爭裁定,亦有未恰;甚者,原法院於109年5月18 日單方面訊問相對人公司意見後,竟未將該次庭期訊 問筆錄送達予本件具有利害關係之再抗告人,而未給 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逕於109年6月9日以系爭裁定 駁回再抗告人選派檢查人之聲請,顯未保障再抗告人 之程序權利,而與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保護利害 關係人權益之立法意旨相違。
⒊是以,原裁定以原法院為系爭裁定前,業已訊問相對 人,即認已踐行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之程序 ,自有錯誤適用該條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



  
  ㈢、從而,原法院為系爭裁定前,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訊問再抗告人,即未踐行訊問程序以保障再抗告人之權益;原裁定對再抗告人前述主張棄置不論,逕以系爭裁定前業已通知相對人到場訊問為由,認系爭裁定於法無違,而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核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抗告意旨指謫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另由原法院為適法之審理。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張宇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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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