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聲字,109年度,176號
TPHV,109,勞聲,176,2020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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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76、180、
182至184、186、188至189、191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訴訟救助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所為如附表之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 服之救濟方法,必須原裁定對其不利,始得為之;如原裁定 對其並無不利,自無許其提起抗告之餘地,即無抗告利益存 在(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抗告人就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8月21日以附表「訴訟救助案號」欄所示之裁定( 下稱原裁定)准許。則原裁定對於抗告人即無不利益可言, 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自無抗告利益,而屬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附表:                        項次 再審案號 訴訟救助案號 相對人 原確定裁定 1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55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31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76號 (本院勞聲卷第61頁) 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6月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5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67頁) 2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59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75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0號 (本院勞聲卷第135頁) 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6月2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4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141、142頁) 3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1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93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2號 (本院勞聲卷第171頁)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6月2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8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177、178頁) 4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2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01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3號 (本院勞聲卷第189頁) 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5月25日109年度勞抗字第13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195、196頁) 5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3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11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4號 (本院勞聲卷第207頁) 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5月25日109年度勞抗字第12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213、214頁) 6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5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31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6號 (本院勞聲卷第241頁)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7月2日109年度勞抗字第50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247、248頁) 7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7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55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8號 (本院勞聲卷第281頁)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5月29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2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287、288頁) 8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8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69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89號 (本院勞聲卷第299頁) 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7月22日109年度勞抗字第62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305、306頁) 9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70號 (本院勞再抗卷第187、199、211頁) 109年度勞聲字第191號 (本院勞聲卷第339、359、367頁)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6月16日109年度勞抗字第51號駁回抗告裁定 (本院勞聲卷第347、3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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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