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雷台生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被告 郭淑華
訴訟代理人 洪烽琦
張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主文欄中第六項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