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2號
TPHV,109,上易,2,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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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號李靜如等與高鳳宜間分割
共有物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本件上 訴人汪明柔之債權,讓與訴外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嗣伊自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該債權,為確保該 債權,伊有閱覽本件訴訟卷宗之必要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 證明書、債權憑證等件為證。
二、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 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 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項聲請,有致其 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三、依上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見本院卷第531、533、 541-547頁)以觀,聲請人對汪明柔之債權,乃汽車融資貸 款之金錢債權,固得以汪明柔於本件訴訟據以受共有物分配 之權利,為實現該債權之責任財產。惟本件為分割共有物訴 訟,訴訟資料含有汪明柔以外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與聲請人 對汪明柔之債權債務無涉,倘任令聲請人閱覽卷宗,有不當 揭露各該當事人個人資料,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當事人林 進長、李靜如高鳳宜並已表明不同意聲請人閱覽卷宗(見 本院卷第587至592頁),且聲請人實現對汪明柔之債權,尚 可藉其債權人地位向地政、財稅或強制執行機關取得汪明柔 責任財產之內容,非以閱覽本件訴訟卷宗為其調查責任財產 之唯一方法。準此,衡量本件當事人個人資料之保護與聲請 人閱覽卷宗之必要性,應以不准聲請人閱覽卷宗為當。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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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