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國字第33號
附帶上訴人 陳啓聰
陳詩君
陳啓明
陳啓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育瑄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
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
國字第4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茲限附帶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
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