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9年度,936號
TPHV,109,上,936,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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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93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桃園市教師會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方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怡衡律師
被 上訴 人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熊書顯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羅焜榮
彭𡶘峯(彭如玉之承受訴訟人)

彭邱智美(彭如玉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 人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
月1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被上訴人羅焜榮、彭𡶘峯、彭邱智美並為附帶上訴,本院
於109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命附帶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下稱教產會)法定代理人於 起訴時原為余章維,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熊書顯,有桃園 市政府府勞資字第1090179509號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191頁),並據熊書顯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89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桃園市教師會(下稱教師會)主張: 彭如玉(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死亡,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彭𡶘峯、彭邱智美為其繼承人)於94年7月至98年9月間擔任 伊之第6、7屆理事長,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羅焜榮於98年 9月至102年6月間擔任伊之第8、9屆理事長,彭如玉羅焜 榮並互於對方擔任理事長期間擔任副理事長之職,均為受伊 委託處理事務之人;彭如玉羅焜榮另於100年5月1日至103 年4月30日間分別擔任教產會之第1屆理事長、副理事長。詎 彭如玉羅焜榮明知伊之財務已發生困難,卻於100至102年 間逾越權限不法動用伊所設立之司法互助基金、公益救助基 金,支付教產會所舉辦如附表所示活動之費用共計新臺幣( 下同)221萬8,060元(時間、活動、費用各詳如附表所示) ,另於100年6月9日自伊之帳戶提領6萬6,800元(下稱系爭6 萬6,800元)轉存至教產會之帳戶,致伊受有損害,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而教產會無法律上原因取得系爭6萬6,800元及 免於支出如附表所示活動費用之利益,亦應返還不當得利, 另應與彭如玉羅焜榮連帶負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544條、第28條、第179條、 第312條規定,求為命:彭𡶘峯、彭邱智美羅焜榮應連帶 給付伊228萬4,860元,教產會應給付伊228萬4,860元,及均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如教產會、彭𡶘峯、彭邱智美羅焜榮其中一人已為給付 ,其餘之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之判決,並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教師會於原審另請求彭𡶘峯、 彭邱智美羅焜榮、教產會給付部分,業經原審判決駁回, 未據教師會聲明不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二、教產會、彭𡶘峯、彭邱智美羅焜榮則以:如附表所示活動 均係教師會、教產會所合辦,活動內容分別與教師會司法互 助基金、公益救助基金目的相符,並經教師會理事會決議通 過支出費用;至於系爭6萬6,800元,係教師會代收其國中、 小教師繳納予教產會之會費後,再轉至教產會借用教師會名 義於台灣銀行平鎮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系爭台銀帳戶)內,系爭6萬6,800元支出復經教師會監事 會議審核認可;彼等均無不法,彭如玉羅焜榮亦無違反受 任人義務,教產會更無不當得利情事。又教師會遲於107年4 月11日始對彭如玉羅焜榮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此部分為教師會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  彭𡶘峯、彭邱智美應連帶給付教師會6萬6,800元,羅焜榮應 給付教師會6萬6,800元,及均自107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上開任一人已為給付時,其餘之 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並駁回教師會其餘之訴。教師 會、彭𡶘峯、彭邱智美不服,分別提起上訴、附帶上訴。教 師會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教師會後開第㈡、㈢、㈣項之 訴部分廢棄。㈡彭𡶘峯、彭邱智美羅焜榮應連帶給付教師 會221萬8,0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教產會應給付教師會221萬8,06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㈣第㈡、㈢項給付部分,如教產會、彭𡶘峯、彭邱智美羅焜榮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餘之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 付義務。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教產會、彭𡶘峯、 彭邱智美羅焜榮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彭𡶘峯、彭邱智美羅焜 榮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彭𡶘峯、彭邱智美羅焜 榮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教師會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教師會附帶上訴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71、195、331頁) ㈠教師會於87年11月29日依教師法第26條規定組織成立。彭𡶘 峯、彭邱智美之被繼承人彭如玉於94年7月至98年9月間,擔 任教師會第6、7屆理事長,羅焜榮則於98年9月至102年6月 間,擔任教師會第8、9屆理事長。
㈡教產會係因應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明定「教師得依 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而於100年5月1日組織成立。彭如玉羅焜榮自成立之日起至103年4月30日止分別擔任教產會第 1屆理事長、副理事長。
㈢教師會100至102年間財產支用情形如下: ⒈教師會明細分類帳記載支出「100年『教師籌組工會幹部培訓』 研習計畫」之經費共計20萬2,919元。又該等經費經教師會9 9年12月2日第8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通過由教師會司法 互助基金支付。
⒉教師會100年3月3日第8屆第2次臨時理事會決議通過「100年 度教師籌組工會研習暨第二次全縣理事長研討會議」增加之 代課費不足部分,由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支付。 ⒊教師會明細分類帳記載支出「100年『教師組織幹部培訓及生 態人文』研習計畫」之經費共計23萬1,190元。又該等經費經 教師會99年12月2日第8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通過由教 師會司法互助基金補助。
⒋教師會明細分類帳記載支出「『2011陽光、親子928-單車、健 走暨愛護水資源』活動計畫」之經費共計35萬5,202元,並記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現改制為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2 萬元。又該等經費經教師會100年9月1日第9屆第2次理事會 決議通過由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支出。
⒌教師會明細分類帳記載支出「101年『寒假幹部法治研習』計畫 」之經費共計14萬8,063元。該經費經教師會100年12月22日 第9屆第3次理事會決議通過由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支出。 ⒍教師會明細分類帳記載支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1年工 會運動影片欣賞研習』計畫」之經費1萬300元,係由教師會 司法互助基金支出。該經費經教師會101年2月23日第9屆第4 次理事會決議通過採取「社教版草案」,配合教產會計畫施 行。
⒎教師會明細分類帳記載支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1年『暑 期幹部培訓及生態人文』研習計畫」之經費28萬9,065元。該 經費經教師會101年4月26日第9屆第5次理事會決議通過由教 師會司法互助基金支出。
⒏教師會明細分類帳記載支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2012陽光 、親子928-『大手牽小手為教育健走暨教育法令有獎徵答活 動』計畫」之經費25萬7,120元。該經費經教師會101年8月22 日第9屆第7次理事會決議通過由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支出。 ⒐教師會明細分類帳記載支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2年『寒 假幹部研習』計畫」之經費23萬385元。該經費經教師會101 年11月15日第9屆第8次理事會決議通過由教師會司法互助基 金支出。
⒑教師會明細分類帳記載支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2年『暑 假跨縣市幹部交流培訓暨生態人文』研習計畫」之經費26萬4 ,818元。又該等經費經教師會102年4月18日第9屆第3次臨時 理事會決議通過由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支出。
⒒教師會明細分類帳記載支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2013團結9 28-『為教育加油‧爭教育升格』親子健行活動暨教育理念有獎 徵答計劃」之經費18萬5,019元。該經費經教師會102年9月5 日第10屆第1次常務理事會、102年9月12日第10屆第3次理事 會決議通過由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支出。
⒓教師會明細分類帳記載於100年6月9日提現6萬6,800元。五、教師會主張彭如玉羅焜榮故意不法動用如附表所示共計22 1萬8,060元、系爭6萬6,800元,致伊受有損害,教產會無法 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彭𡶘峯、彭邱智美彭如玉之繼承人, 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544條規定 與羅焜榮連帶給付伊228萬4,860元本息,教產會應依民法第 28條、第179條規定給付伊上開款項等語,為彭𡶘峯、彭邱 智美、羅焜榮、教產會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受 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 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第54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人對於其董事或 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 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 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 在者,亦同;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 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 利益;同法第28條、第179條、312條亦有規定。 ㈡如附表所示費用部分:
 ⒈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下稱司法互助基金辦 法)第2條規定:「司法互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保障學校教 師會會員權益,提供學校教師會會員訴訟協助。」,第4條 規定:「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一、補助學校教師會會員因 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二、 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三、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原審卷一第272頁)。 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下稱公益救助基金辦 法)第2條規定:「公益救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學校教師 會會員或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 助。」,第4條規定:「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一、學校教 師會會員之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二、本縣學生之家 庭突遭經濟變故致家計困難,影響學生就學者,得予以救助 ,由學校教師會會員代為申請。三、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 用。」,第5條規定:「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一、每位學 校教師會會員或本縣學生之急難救助金,以伍仟元為上限。 二、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不在此限。」(原審卷二第 415頁)。由上開規定可知,除司法互助基金辦法第4條第1 、2款、公益救助基金辦法第4條第1、2款規定之事項外,司 法互助基金辦法、公益救助基金辦法授權教師會理事會有決 議動用司法互助基金、公益救助基金之權限。亦即理事會認 定與司法互助基金、公益救助基金設置目的無違,適宜動用 上開基金予以支出者,即可合法決議動用上開基金。如附表 所示之活動費用共計221萬8,060元,係由教師會理事會決議 通過,分別由教師會司法互助基會、公益救助基金支出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上開不爭執事項㈢),並有如備註欄所 示之證據附卷可證,堪認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均係由教師會當 時之理事會認定適宜動用司法互助基金、公益救助基金而決



議支出,彭如玉羅焜榮執行理事會之決議,難認有何處理 委任事務有過失,或逾越受任人權限之情事。
⒉教師會主張司法互助基金以訴訟使用為限,公益救助基金則 限於在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桃園縣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給予適 時關懷與協助,理事會議決使用上開基金不得逸脫前述範圍 ,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均與上開基金設置目的不符,彭如玉羅焜榮已屬權利濫用云云。惟司法互助基金辦法、公益救助 基金辦法授權理事會有動用上開二基金之權限,已如前述, 上開授權亦無逾越教師會章程關於理事會職權之規定(原審 卷一第21頁),本應尊重教師會理事會之決議。而如附表編 號4所示活動,其目的之一即係推廣愛護水源教育,並宣導 「愛水親水、節水」之概念,以達水資源永續發展之目標, 此參活動計劃即明(原審卷一第100頁),確與公益有關; 另如附表所示其餘活動之目的分別包含增進學校教師對工會 、教師組織與相關法令的認知、培養教師組工會的法治素養 、培養教師的法治素養及專業知能、建立會員教師對組織運 作的認知、增進學校教師對公共議題的認識與參與,以及透 過教育法令有獎徵答活動,提昇親師對教育政策及相關法令 之認知與素養等,此有各該活動之文宣、計畫在卷可證(原 審卷一第52、59、91、112、131、146、159、170、198、21 2頁),與保障教師之權益、法治教育有關,亦非與司法互 助基金設置目的毫無關聯。則教師會理事會決議動用司法互 助基金、公益救助基金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活動費用,難認彭 如玉羅焜榮有何權利濫用情事。
⒊教師會另主張理事會決議通過如附表所示之費用支出時,教 師會之財務已發生困難,彭如玉羅焜榮為首之理事會仍決 議支出,顯係不法侵害教師會權益云云。惟教師會上開主張 無非以教師會100年9月29日第9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議紀錄為 據。觀諸上開會議紀錄「五、討論提案」之「提案一」固記 載:「案由:本會會務發展基金動支案」、「說明:1.依本 會第八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100年度桃園縣 教師會會員加入教師工會優惠方案』。2.截至100年7月31日 優惠結束為止,共補助人數1,926人,經費4,755,600元。3. 補助後,本會年度會務經費(劃撥帳戶)餘額已呈現不足, 建議動支『會務發展基金』處理。」,嗣經出席理事全數通過 決議等情(原審卷一第48頁)。惟上開記載充其量在說明教 師會存放年度會務經費劃撥帳戶之餘額已有不足,故需動用 「會務發展基金」,尚難以此認定教師會已發生「財務困難 」情事,況上開會議決議並無限制司法互助基金、公益救助 基金之動用,無從認定教師會理事會決議動用司法互助基金



、公益互助基金支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係在教師會財務困 難之際不法動用教師會財產。
⒋從而,彭如玉羅焜榮就如附表所示費用之支出,並無故意 不法侵害教師會之權利,亦無違反受任人之義務,教師會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544條規定,請 求彭𡶘峯、彭邱智美羅焜榮連帶賠償教師會221萬8,060元 ,自無理由。又彭如玉羅焜榮執行其擔任教師會理事之職 務而參與動用教師會財產支付如附表所示費用之決議,進而 為如附表所示費用之支出,除無不法侵害教師會之權利外, 亦與其身為教產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職務並無關聯,教師 會另以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教產會應對教師會負損害賠償 之責,亦乏所據。
 ⒌教師會復主張教師會、教產會同為如附表所示活動之主辦單 位,應共同分擔如附表所示之費用,教產會應依民法第179 條、第312條規定返還如附表所示費用之全部或半數云云。 惟查,如附表所示之活動,均為教師會、教產會所共同主辦 乙節,固為彭𡶘峯、彭邱智美羅焜榮、教產會所不爭執( 本院卷第172、173頁),然由教師會與教產會共同主辦之活 動,亦無活動經費必定須由教產會單獨負擔,或由二會平均 分攤之規定或依據,遑論如附表編號3、5、7、8、9、10所 示之活動文宣中,已明確記載活動經費來源由教師會司法互 助基金支應,並無由教產會負擔經費之記載(原審卷一第91 、112、146、160、170、198頁)。至於如附表編號11所示 之活動文宣,雖係記載「經費來源:由桃園縣教師會及桃園 縣教育產業工會項下支應」(原審卷一第213頁),亦僅在 表示活動經費來自教師會及教產會之經費,非表示二會須平 均分攤,則由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支付此項活動之部分經費 (項目2、5、7~13,原審卷一第210頁),亦無不合理之處 。教師會復未能舉證證明教產會應負擔如附表所示之費用, 則其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費用,應由教產會全數負擔或至少分 攤半數,教產會應依民法第179條、第312條規定返還如附表 所示費用之全部或半數予教師會云云,亦無理由。 ㈢系爭6萬6,800元部分:
⒈教師會主張系爭6萬6,800元係自教師會之郵局劃撥帳戶提領 後交由教產會使用,彭如玉羅焜榮均知情亦同意等情,為 教產會、彭𡶘峯、彭邱智美羅焜榮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7 2、212、315頁),並有教師會明細分類帳可證(原審卷一 第221頁),堪信為真實。又彭𡶘峯、彭邱智美羅焜榮、 教產會抗辯:因教師會成員之個人教師欲加入教產會,先以 劃撥方式將會費(一人200元計)匯入教師會之郵局劃撥帳



戶中,而因教產會當時尚處於籌備階段,未能開立金融帳戶 ,故借用教師會名義開立系爭台銀帳戶,教師會之秘書再自 郵局劃撥帳戶提領代收之會費,轉存至系爭台銀帳戶內,上 開款項之提領復經教師會監事會審核無訛等情,除據其提出 教師會100年11月10日第9屆第3次監事會議紀錄、系爭台銀 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第141、341至359頁)為證外,核與 證人即教師會第9屆監事李莉萍證稱:伊於100年間擔任教師 會第9屆常務監事,監事的工作主要是查核教師會帳冊登載 是否屬實,例如單據是否正確、費用是否應由教師會負擔等 ,費用的實質用途也會看,監事會會看原始憑證,確認登載 科目有無錯誤,伊有參與100年11月10日第9屆第3次監事會 議,當日審核100年6、7、8月支出時,也會審核明細分類帳 ;當初因為教師會同時籌備成立教產會,教產會未正式成立 前,無法以自己名義收錢,會由教師會代收;系爭台銀帳戶 是當初成立教產會的時候,專門用來存加入教產會的費用, 上面還有詳細記載一個學校幾個人,上開會議也有審核系爭 台銀帳戶的資料;系爭6萬6,800元是從教師會郵局劃撥帳戶 領出後轉存至系爭台銀帳戶,以監事立場,認為系爭6萬6,8 00元是教師會將代收的入會費轉至實質上供教產會使用的帳 戶,故流向沒有問題等語(本院卷第208至210、212、213頁 )相符。參以教師會之明細分類帳上,多有郵局劃撥帳戶存 入「教育產業工會入會費」之記載(原審卷一第221頁)。 另教師會95年6月17日第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95年6月29 日第6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兩次決議通過正式成立桃 園縣教師工會籌備會,向桃園縣政府申請成立桃園縣教師工 會,教師會98年9月19日第8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更通過「 應成立教師組織轉型小組予以因應教師籌組工會之相關事宜 」之臨時決議,以上有上開會議紀錄在卷可證(原審卷一第 26、30、35頁),則教產會既係由教師會發起成立,教師會 於教產會未正式設立前代收教產會會費,亦屬合理。綜合上 開事證,堪信彭𡶘峯、彭邱智美羅焜榮、教產會抗辯系爭 6萬6,800元實際上是教師會代教產會收受之會費乙節,確為 真實。則系爭6萬6,800元既係教師會將代收之款項領出存入 供教產會使用之系爭台銀帳戶中,復經教師會監事會議審核 無訛,自難認彭如玉羅焜榮同意系爭6萬6,800元之支出有 何不法或違反受任人義務情事。
⒉教師會固主張李莉萍之證詞不足採信,亦否認系爭台銀帳戶 係教師會為教產會代收會費之帳戶。然查,李莉萍固自陳現 為教產會監事(本院卷第210頁),另依教產會網頁資料( 本院卷第415頁),其亦曾擔任教產會第1屆監事會召集人,



惟監事與教產會間非屬僱傭關係,李莉萍證稱與教產會間無 僱傭關係,與事實無違,教師會主張李莉萍刻意隱瞞其為教 產會監事乙節,尚無可採。又監事會審核之帳目文件眾多, 本難期待監事對於帳目數字有深刻記憶,然李莉萍業已證述 於審核100年6、7、8月支出時,亦會審核明細分類帳及系爭 台銀帳戶,教師會復未指明卷附之明細分類帳、系爭台銀帳 戶存摺明細有何不實之處,自無從以李莉萍證述其無從確認 明細分類帳每頁之細節(本院卷第210頁),即認其證述不 可採。此外,系爭台銀帳戶雖以教師會名義開立,惟用以存 入教產會之會費,如同前述,教產會復表示系爭台銀帳戶於 100年7月已結清,款項均歸於教產會等情(本院卷第212頁 );再觀諸系爭台銀帳戶存摺明細內容及註記,自開戶起至 帳戶結清時止,除了以學校為單位,存入以一人200元計之 款項外,未見其他款項存入,足見轉入系爭台銀帳戶內之款 項,均係實質上屬教產會所有之會費,故系爭台銀帳戶未包 含在彭如玉羅焜榮返還予教師會之帳戶、公文資料內,實 合乎常情。教師會以彭如玉羅焜榮未返還系爭台銀帳戶存 摺予伊,否認系爭台銀帳戶為教師會代收教產會會費之帳戶 ,亦無可採。又教師會主張教師會98年間之會員代表大會因 出席人數不足,決議不成立云云,惟其所援引之教師會會員 代表大會規程第3條關於所屬會員依其總人數不同而有不同 會員代表人數之規定(原審卷二第28頁),無從據以確認或 計算教師會當年度實際會員代表之人數,充其量僅能計算出 當年度會員代表之最高人數,是教師會以當年度會員代表的 最高可能人數,計算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人數,進而推論會 員代表大會不成立云云(本院卷第374至376頁),尚非的論 ,亦無礙於本院前開教師會於100年代收教產會會費之認定 。
⒊從而,系爭6萬6,800元實際上為教產會之會費,教師會僅係 代收,彭如玉羅焜榮同意系爭6萬6,800元之支領並無不法 損害教師會之權利,或違反身為理事長、理事之受任人義務 ,教產會亦無何不當得利可言,教師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8條、第179條、第544條規定,請 求彭𡶘峯、彭邱智美羅焜榮、教產會連帶賠償、賠償或返 還系爭6萬6,800元,自均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教師會依民法第28條、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544條規定,請求彭𡶘峯、彭邱智 美、羅焜榮連帶給付228萬4,860元,教產會給付228萬4,86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暨上開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之人於給付範圍內



免給付之責,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命彭𡶘峯、彭邱 智美連帶給付教師會6萬6,800元,羅焜榮給付教師會6萬6,8 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暨上開一人為給付時,其餘之人於給付範圍內 免給付之責,並諭知得假執行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尚有 未合,彭𡶘峯、彭邱智美羅焜榮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 主文第三項所示。原審就其餘不應准許部分,為教師會敗訴 之判決,核無不合,教師會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 列。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附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號 時 間 活 動 費 用 (新臺幣:元) 備 註(不爭執、證據出處) 1 100.01.26~ 100.01.27 教師籌組工會幹部培訓研習計畫 202,919 ⒈不爭執事項㈢編號1,由司法互助基金支出 ⒉教師會99年12月2日第8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42、44頁) ⒊教師會100年「教師籌組工會幹部培訓」研習計畫、課程表(原審卷一第52至53頁) ⒋教師會99年12月3日九十九縣教師字第158號函(原審卷一第54頁) ⒌教師會明細分類帳頁碼155至156(原審卷一第55至56頁) 2 100.03.24 教師籌組工會研習暨第二次全縣理事長研討會 43,979 ⒈不爭執事項㈢編號2,由司法互助基金支出 ⒉教師會100年3月3日第8屆第2次臨時理事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57至58頁) ⒊教師會100年度教師籌組工會研習暨第二次全縣理事長研討會議計畫(原審卷一第59頁) ⒋教師會100年3月1日一OO縣教師字第013號函(原審卷一第60頁) ⒌教師會明細分類帳頁碼157至158(原審卷一第62至63頁) 3 100.07.05~100.07.07 教師組織幹部培訓及生態人文研習計畫 231,190 ⒈不爭執事項㈢編號3,由司法互助基金支出 ⒉教師會99年12月2日第8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92、94頁) ⒊教產會100年「教師組織幹部培訓及生態人文」研習計畫(原審卷一第91頁) ⒋教師會明細分類帳頁碼159至160(原審卷一第96至97頁) 4 100.09.24 2011陽光、親子928-單車、健走暨愛護水資源活動 355,202 ⒈不爭執事項㈢編號4,由公益救助基金支出 ⒉教師會100年9月1日第9屆第2次理事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98至99頁) ⒊教產會「2011陽光、親子928-單車、健走暨愛護水資源活動」活動計畫(原審卷一第100至101頁) ⒋教師會明細分類帳頁碼160至162(原審卷一第103至105頁) 5 101.02.01~101.02.02 101年寒假幹部法治研習計畫 148,063 ⒈不爭執事項㈢編號5,由司法互助基金支出 ⒉教師會100年12月22日第9屆第3次理事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108至109頁) ⒊教產會101年「寒假幹部法治研習」計畫、課程表(原審卷一第112至113頁) ⒋教產會100年12月2日一OO桃縣教工字第071號函(原審卷一第111頁) ⒌教師會明細分類帳頁碼44至45、21(原審卷一第115至117頁) 6 101.05.02 101年工會運動影片欣賞研習計畫 10,300 ⒈不爭執事項㈢編號6,由司法互助基金支出 ⒉教師會101年2月23日第9屆第4次理事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118至119頁) ⒊教產會101年2月23日第1屆第4次定期(原1-8)理事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120至121頁) ⒋「教產會101年工會運動影片欣賞研習」計畫(原審卷一第131頁) ⒌教產會101年4月2日一O一桃縣教工字第040號函(原審卷一第130頁) ⒍教師會明細分類帳頁碼21、45(原審卷一第132至133頁) 7 101.07.10~101.07.12 101年暑期幹部培訓及生態人文研習計畫 289,065 ⒈不爭執事項㈢編號7,由司法互助基金支出 ⒉教師會101年4月26日第9屆第5次理事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134至135頁) ⒊教產會101年4月26日第1屆第5次定期(原1-10)理事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136、143頁) ⒋教產會101年「暑期幹部培訓及生態人文」研習計畫、課程表(原審卷一第146至147頁) ⒌教產會101年4月30日一O一桃縣教工字第067號函(原審卷一第145頁) ⒍教師會明細分類帳頁碼21至22、46至47(原審卷一第150至153頁) 8 101.09.11 2012陽光、親子928-「大手牽小手為教育健走暨教育法令有獎徵答活動」計畫 257,120 ⒈不爭執事項㈢編號8,由司法互助基金支出 ⒉教師會101年8月22日第9屆第7次理事會議議程(原審卷一第154至155頁) ⒊教產會101年8月22日第1屆第6次定期理事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156頁) ⒋教產會2012陽光、親子928-「大手牽小手為教育健走暨教育法令有獎徵答活動」計畫(原審卷一第159至161頁) ⒌教產會101年8月31日一O一桃縣教工字第144號函(原審卷一第158頁) ⒍教師會明細分類帳頁碼22至23、47至48(原審卷一第162至165頁) 9 101.01.22~101.01.23 102年寒假幹部研習計畫 230,385 ⒈不爭執事項㈢編號9,由司法互助基金支出 ⒉教師會101年11月15日第9屆第8次理事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166、168頁) ⒊教產會101年11月15日第1屆第7次定期理事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172、174頁) ⒋教產會102年「寒假幹部研習」計畫、課程表(原審卷一第170至171頁) ⒌教產會101年12月10日一O一桃縣教工字第179號函(原審卷一第176頁) ⒍教師會明細分類帳頁碼34至35、15至16(原審卷一第178至181頁) 10 102.07.02~107.07.04 102年「暑假跨縣市幹部交流培訓暨生態人文」研習計畫 264,818 ⒈不爭執事項㈢編號10,由司法互助基金支出 ⒉教師會102年4月18日第9屆第3次臨時理事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197頁) ⒊教產會102年4月18日第1屆第8次臨時理事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201、205頁) ⒋教產會102年「暑假跨縣市幹部交流培訓暨生態人文」研習計畫(草案)、課程表(草案)(原審卷一第198至200頁) ⒌教產會102年5月7日桃縣教工字第1020000 040號函(原審卷一第206頁) ⒍教師會明細分類帳頁碼36至37(原審卷一第208至209頁) 11 102.09.14 2013團結928-「為教育加油,爭教育升格 」親子健行活動暨教育理念有獎徵答活動計畫 185,019 ⒈不爭執事項㈢編號11,由司法互助基金支出 ⒉教師會102年9月5日第10屆第1次常務理事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210頁) ⒊教師會102年9月12日第10屆第3次理事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211頁) ⒋教產會2013團結928-「為教育加油,爭教育升格」親子健行活動暨教育理念有獎徵答活動計畫(草案)(原審卷一第212至213頁) ⒌教產會102年9月6日桃縣教工字第1020000 100號函(原審卷一第214頁) ⒍教師會明細分類帳頁碼38至39(原審卷一第216至217頁) 合 計 2,21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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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