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9年度,643號
TPHV,109,上,643,2020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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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即上 訴 人 陳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本件相對人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 學(下稱裕民國小)之102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 稱性平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下稱考核會)、教師評 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於審議有關伊之校安字第700017 、705682、706300、706301、709050、712479號性別平等事 件(下稱系爭性平事件)時,各委員於各次會議有無請假、 會議上決議贊成與否,聲請對相對人子○○、巳○○、丙○○、丑 ○○、乙○○、宙○○、寅○○、酉○○、壬○○、丁○○、辰○○、戌○○、 癸○○、未○○、庚○○、地○○、午○○、申○○、玄○○、天○○、己○○ 、亥○○、卯○○、戊○○、辛○○、宇○○、甲○○(下合稱子○○等27 人)與訴外人吳玉珍曾盈碩、蕭琳臻、陳鵲如謝明娥李秀君彭增淇、劉昌廷尤毓蓁鍾念慈沈俊銘、方文 彬(下稱吳玉珍等13人)等人保全如附件1所示證據;另因 相關證據均存放於相對人裕民國小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並 經其等拒絕提出,為釐清前述性平會、考核會、教評會有無 為實質審查、有無捏造,聲請保全如附件2之證據資料等語 。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並予以釋明:㈠他造當事人;㈡應保全之證據 ;㈢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㈣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民事訴訟法 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分别定有明文。所謂證據有滅失之 虞,係指供為證據之材料本體,有消失之危險而言,例如證 人病危、機關保管之文書已逾保管期限即將銷毀、有人欲故 為隱匿毀壞或致不堪使用等是;所謂證據有礙難使用之虞, 係指證據雖未滅失,但有其他客觀情事致有不及調查之危險 而言,例如證人即將移民國外、證物持有人即將攜帶證物出 國等是;又當事人聲請保全證據,依同法第370條第2項、第 284規定,應就保全證據之理由即上開證據保全之原因,提 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97



年度台抗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保全證據之立法意旨 ,係鑑於證據之調查,本應於訴訟繫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 且有調查必要者,始得為之,但於此之前,如該證據有滅失 或有礙難使用之虞,卻不能立即調查,將因證據之滅失或情 事變更而礙難使用,致影響日後裁判之正確性,特設此制以 為預防。是證據保全之目的在於防止證據之滅失,或難以使 用進而影響裁判之正確性,苟證據並非即將滅失,而得於調 查證據程序中為調查,訴訟當事人原可於調查證據程序中聲 請調查即可,無保全證據之必要。復按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 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礙難使用者,或無正當理由不 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 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 1項、第345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聲請保全證據之理由,倘 係因相對人拒不將上開證據提出於法院,而非該證據有滅失 或礙難使用之虞,復無經相對人同意之情形,自僅屬是否應 由法院依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繕本之證據力,或法院得否認 抗告人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正當之問題,核與聲請保全證據 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9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聲請人雖聲請保全證據,然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聲 請保全之各項證據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且就附件1部 分,聲請人聲請保全之證據,依其書狀所述內容觀之(見本 院卷第623至627、691至696頁),係為確認子○○等27人、吳 玉珍等13人有無參與相關會議、在各該會議中表達之意見為 何,於本案訴訟繫屬中如認為有就該等部分加以調查之必要 ,自得經由傳喚證人之方式以為調查,尚無保全證據之必要 ;另就附件2部分,抗告人聲請保全證據之理由為相對人裕 民國小、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拒不提出該等資料(見本院卷第 628、637、696頁),而非該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惟依前揭說明,此僅屬法院得否認聲請人關於該等文書之主 張為正當之問題,核與聲請保全證據之要件不合。是以,本 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附件1】
聲請保全證據內容(見本院卷第624、692頁):㈠裕民國小校安第700017、705682、706300、706301、709050、7 12479號性平案,對於A女、D女、E男、G女、F女、H男、I女、 J女、K男申請案會議審核決議,是否參與?贊成與否?㈡裕民國小103年3月20日北裕國學字第1036741671號、103年3月2 1日北裕國輔字第1036741638號函、104年2月3日新北莊裕小輔 字第1046740477號等案,會議審核決議,是否參與?贊成與否 ?
㈢裕民國小校安第700017、705682、706300、706301、709050、7 12479號性平案調查報告會議審核決議,是否參與?贊成與否?㈣裕民國小102學年度第10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關於聲請人是否 涉及教師法第14條相關規定,及是否移送考績會會議審核決議 ,是否參與?贊成與否?
㈤裕民國小102學年度第9次、第11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聲 請人獎懲記過二次、四條三款會議審核決議,是否參與?贊成 與否?
㈥裕民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700017、705682、706300、706 301、709050、712479等號申復案,對於申復決定書案會議審 核決議,是否參與?贊成與否?
㈦裕民國小校安第700017、705682、706300、706301、709050、7 12479號性平案,對於A女、D女、E男、G女、F女、H男、I女、 J女、K男訪談內容,是否共同事先擬定?贊成與否?對於調查 報告結論贊成與否?
【附件2】
聲請保全之證據(見本院卷第628至630、637至639、696至698頁):
㈠存放於裕民國小之證據資料:
⒈裕民國小校安第700017、705682、706300、706301、709050、7 12479號案全案卷宗,含各次會議記錄及行政人員之送達全案 卷宗。
⒉裕民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700017、705682、706300、706 301、709050、712479號性平事件調查報告案全案卷宗,含各 次會議記錄、訪談紀錄及行政人員之送達全案卷宗。⒊裕民國小103年3月20日北裕國學字第1036741671號、103年3月2 1日北裕國輔字第1036741638號函、104年2月3日新北莊裕小輔 字第1046740477號等案全案卷宗。(含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前



揭審議、紀錄、核定之錄音檔、文書資料)
⒋裕民國小102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校安第700017、705682 、706300、706301、709050、712479號關於聲請人案全案卷宗 ,含會議記錄。
⒌裕民國小102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校安第700017、70 5682、706300、706301、709050、712479號關於聲請人案全案 卷宗(含各次會議記錄及103年7月22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1 036744477號獎懲記過二次令申復審議全案卷宗)。⒍裕民國小102學年度第11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校安第7000 17、705682、706300、706301、709050、712479號關於聲請人 案全案卷宗。(含各次會議記錄及103年7月22日裕民國小北裕 國人字第1036744477號獎懲記過二次令申復審議全案卷宗)⒎裕民國小103年10月9日北裕國人字第1036746228號教師成績考 核通知書案全案卷宗,含申復案審議全案卷宗。⒏裕民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700017、705682、706300、706 301、709050、712479號案申復決定書案全案卷宗,含各次會 議記錄及行政人員之送達全案卷宗。
⒐裕民國小於103年3月間將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性騷擾委員會 ,疑似由新北市政府性騷擾委員會成員蔡欣達花佩儀等學生 調查案,及103年6月11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特教第00000000 00號函案,裕民國小提出新北市政府全案卷宗。⒑裕民國小學務主任巳○○於103年8月6日前後一再打0000000000電 話,告知聲請人關於性騷案會議時間及開會事宜,又故意延誤 寄通知單案全案卷宗。
⒒裕民國小103年7月22日北裕國學字第1036744529號函、103年7 月22日北裕國人字第1036744477號獎懲記過二次令,及校安第 700017、705682、706300、706301、709050、712479號案全案 卷宗,含行政人員之送達全案卷宗。
⒓裕民國小103年8月28日北裕國學字第1036745208號函,附帶裕 民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700017、705682、706300、7063 01、709050、712479等號案申復決定書案全案卷宗,含行政人 員之送達全案卷宗。
⒔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6月11日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關 於裕民國小辦理聲請人案全案卷宗。
⒕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7月17日北教特字第1031272329號函關 於裕民國小辦理聲請人案全案卷宗。
⒖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10月6日北教人字第1031540890號函關 於裕民國小辦理聲請人案全案卷宗。
㈡存放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之證據資料: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6月11日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



103年7月17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1031272329號函、 103年10月6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教人字第1031540890號函關 於辦理聲請人案全案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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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