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應成功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應禮賢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 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應馬文彤、應道春 之遺產,而應馬文彤所遺財產價值扣除稅款後,經原法院認 定為新臺幣(下同)6,397萬4,307元,上訴人對應馬文彤遺 產之特留分為1/10;應道春之遺產價額為2億836萬6,780元 ,上訴人對應道春遺產之特留分為1/8,依前揭規定,本件 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上訴人因分割應馬文彤、應道春遺產 所受利益即3,244萬3,278元(計算式:《63,974,307×1/10》+ 《208,366,780×1/8》=32,443,27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7,560元(見原審卷一第9頁),扣除 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萬7,822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 19萬9,738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