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1040號
TPHV,108,重上,1040,20201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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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40號
上 訴 人 向多瀚
被 上訴 人 向一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9月29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040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原第二審法 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上訴人未依同條第1 項 、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 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040號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 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 月4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依上說明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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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