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潘昱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淑釵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莊珮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莊佩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分別 記載於原判決第1頁第29行、第30行及第2頁第2行),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