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宋陳秋君
訴訟代理人 宋曉婷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被 上訴人 何信昌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被 上訴人 何信享
何淑芳
何淑君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 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