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7年度,624號
TPHV,107,上,624,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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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624號
上訴人(即林揚聲
之承受訴訟人)
謝秋萍

林正弦
林孟瑤

上訴人(即簡和順
之承受訴訟人) 黃阿月

簡正雄

簡正儐
簡淑慧
被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林德光

法 定 代理 人 林炳榮
訴 訟 代理 人 陳鄭權律師
何豐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謝秋萍、林正弦、林孟瑤林揚聲之承受訴訟人;黃阿月簡正雄簡正儐簡淑慧簡和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林揚聲於民國109年2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 謝秋萍、林正弦、林孟瑤(下稱林謝秋萍等3人),均未拋棄 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7 月9日北院忠家109科繼1171字第1099019724號函為憑(見本 院卷二第127至135頁、第121頁);上訴人簡和順(兼簡黃鳳 之承受訴訟人)於108年10月9日死亡,黃阿月簡正雄、簡 正儐、簡淑慧為其繼承人(下稱黃阿月等4人),均未拋棄繼 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109年7月10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1090002368號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二第137至147頁、第123頁)。均經本院於109年9 月25日命聲明承受訴訟而迄未補正(見本院卷二第262頁、第 270頁)。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 命林謝秋萍等3人為上訴人林揚聲之承受訴訟人、黃阿月等4



人為上訴人簡和順(兼簡黃鳳之承受訴訟人)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月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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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