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7年度,1126號
TPHV,107,上,1126,20201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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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126號
上 訴 人 彭素娥
被 上訴人 傅方菱
傅家盛
傅芳琳
傅芳琦
傅芳球
傅葉桂英
傅恒立
傅芳馨
傅家嬿
傅聖恩
傅子恩
傅偉宸
傅家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
月25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12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 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 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 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 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9月22日對109年8月25日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1126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79萬5107元,並未逾15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係屬不得 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月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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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