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9年度,19號
TPHM,109,重附民上,19,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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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華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賦
被 上訴人 簡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
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詐欺取財、行 使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取財(即105年度調偵續字第49 號、105年度偵續字第309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 、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事實,上述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 示犯行)罪嫌,業經原審以107年度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檢察官就上述無罪部分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79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亦即此部分維持原審無罪判決。依上述說明,關於上訴人所 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 執行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被告 事實 金額 備註 1 簡淑華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事實 美金71,936.1元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9頁表格 2 簡淑華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事實 新臺幣6,012,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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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