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44號
TPHM,109,重附民,44,202011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林恩源
江鈞綺
林宣彤(原名林純琍)

陳萱語(原名陳雅湞


陳思帆



曹珮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
被 告 蔡惠娟


張秋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