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芯儀 (原姓名:連淑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芯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連芯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 ,受刑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迭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 278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自民國108年7月5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 部於109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 54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 號:109年11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5460號)暨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