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591號
TPHM,109,聲,4591,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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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亭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
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執聲付
字第1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亭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亭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11月2 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 3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 01903350號)、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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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