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496號
TPHM,109,聲,4496,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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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浩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浩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浩文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 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 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 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 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 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 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 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 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 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 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 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



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 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 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 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 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頁)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並審酌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191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 等內、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之各該犯罪類型、行為態 樣、手段、動機等事項,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 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 ,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 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 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 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 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 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與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合於數罪 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 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 偽造文書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28日起至 105年2月22日止 105年10月間 105年10月間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353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38、613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38、61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 1809號 108年度訴字第 29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2971號 判決日期 105.11.03 109.06.16 109.09.10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 1809號 108年度訴字第 29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2971號 確定日期 105/11/28 109/07/14 109/09/1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0號(編號1-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661號(編號1-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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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