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鵬(原名江明雄)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江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鵬前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99號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與另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再發監執行。現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1月6日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543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0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937831號函等有關文件,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