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3167號
TPHM,109,上訴,3167,20201117,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
上 訴 人 歐俊良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李依蓉 律師(義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9年10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提起
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歐俊良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 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 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 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明文規定。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歐俊良對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