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1900號
TPHM,109,上易,1900,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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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9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偉明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
度易字第491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385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於民國109年3月間,在臺中市崇德路某十字路口,與綽 號「阿六」之成年男子相見面,得知「阿六」以不詳方式取 得從事演藝工作之洪○○(藝名張○○)所遺失蘋果廠牌手機1 支(含SIM 卡),其內有洪女與其前男友性愛私密影像,萌 生不法所有之念,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由「阿六」及其同 夥接續於109年3月4日、3月6日、3月7日,使用如附表一編 號1至4用所示之預付卡門號,電聯或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至4 聯繫內容欄所示言語或簡訊,甚而傳送私密影像擷圖,要求 洪女支付金錢,洪女不願付錢贖回親熱影像等情,兩人商議 後,甲○○基於相續共同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繫不知情之廖丞 逢,由廖丞逢於109 年3 月12日、3月13日,先後駕駛000-0 000車號自用小客車、0000-00 車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 ,沿臺中市○○道路○○道○號及國道三號高速公路行駛時,傳 送如附表一編號5 至6所示簡訊,要脅洪女給付新臺幣(下 同)1,000 萬元、1,200 萬元,或先給付300 萬元、其餘金 額另行商議,買回含有洪女性愛影片之手機,否則將洪女親 密影像曝光予親友或媒體,造成洪女身敗名裂,嚴重影響洪 女演藝事業,以此加害洪女名譽及演藝工作相恐嚇,致洪女 心生畏懼,藉故拖延,並報警處理,「阿六」一夥續於109 年3月20日發送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簡訊恐嚇索財,警方據報 循線追查,於109 年4 月23日下午4 時許,持檢察官拘票及 原審搜索票,至臺中市○○區甲○○住處,拘提甲○○到案,扣得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0000000000門號手機,甲○○因而未能遂 行其不法取得財物
  之目的。
二、案經洪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北地檢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要旨




被告雖有恐嚇行為,但僅係受人之託辦事,欠缺不法所有之 意圖,而附表一所示之譯文及簡訊,僅其中編號5、6為被告 所傳送,其餘與被告無關,被告不應負全部刑事責任。二、恐嚇取財要件之說明
  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以行為人所為不法之惡害通知達 到被害人,並足使其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為要件。此所稱「 恐嚇」,祇須行為人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為 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言語、舉 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 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語 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 ,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 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三、認定被告施用恐嚇手段之說明
㈠被告於警偵、原審及本院坦承有恐嚇告訴人洪女之行為。 ㈡觀諸被告方面所傳訊之錄音譯文及簡訊內容,舉其大要,有 :「我說了我們買不只30(萬元),妳如果沒誠意我賠錢也 跟妳玩,明天300(萬元),其他給妳時間。」、「妳日子 很長賺錢機會還有,不要毀了妳自己。」、「等等傳一封簡 訊給妳爸」、「我先放一段出來,加快妳的腳步,會讓妳加 快腳步。」、「我先放一段在網路」、「我也配合幫妳宣傳 ,沒關係或許妳想紅,我幫妳。」、「如果下週一沒有答覆 ,那麼目前有2家記者願意收購影片。」、「等看新聞……等 新聞跟國外色情網站」、「我們動作會越來越大,了不起我 投資失敗,我讓妳身敗名裂。」等等,被告方面以傳送私密 影片予告訴人之父親、置於網路任人觀覽、聯絡新聞媒體等 方式,要脅告訴人,如果不從,將致告訴人身敗名裂,足徵 被告自白施用恐嚇手段為真實。
 ㈢告訴人於警詢證稱:我108 年4 月1 日凌晨1 時許,自臺北 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帶搭乘計程車返回○○區住處,同日上午 起床時,發覺我手機遺失,因不清楚遺失在何處,我去申請 補發手機門號SIM卡,後來我於109 年3 月4 日,有接到如 附表一編號1內容之來電,對方知道我藝名,也知道我去年 遺失手機內有與當時外國男友之親密影片,詢問我要以多少 錢買回,我當下表示沒有錢,電話即被掛斷,當日傍晚他再 打給我,但我不敢接聽,當天晚上9 時,我有接到如附表一 編號2內容來電,對方表示影片係花錢買回,知我當時與外 國男子見面時之穿著,所傳送影片擷圖女子確實是我本人, 我遺失的手機確實有我跟當時外國男友之親密影片等語(偵 字第12385號卷第112頁至第113頁);於109年6月4日偵查庭



證稱:該影片是我與前任外國男友性愛之自拍影片,因為我 從事演藝工作,若影片外流將使我身心遭受極為嚴重之打擊 ,我因此還辦理其他門號,從歹徒109年3月4日開始跟我聯 絡後,我現在看到訊息傳來都會恐慌喘不過來等語(偵字第 12385號卷第369頁)。告訴人作證表示其原手機內有性愛畫 面,唯恐私密影片曝光,重傷演藝事業,至今仍害怕觀看手 機訊息,是告訴人業已心生畏懼。
㈣我國民風保守,一般人認性行為乃極為私密之事,若非配偶 、親密情侶,不會裸露自己身體隱私部位,或進行拍攝,倘 暴露於眾,難免遭他人指指點點、品頭論足,尤其若為演藝 、公眾人物,更容易遭媒體大篇幅披露報導,對個人形象、 工作及前途打擊甚大,更有毀於一旦之可能,縱歷經數十年 仍會提及之,陰影持續存在,依社會通念,公布性愛影片當 使一般人感受到威脅而心生畏怖,自屬一種恐嚇之手段。四、認定被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說明
 ㈠被告於109年4月24日偵查庭供稱:「(你涉嫌向被害人洪女 恐嚇取財,是否承認?)我承認」(偵字第12385號卷第227 頁),同日羈押訊問庭供稱:「我(傳簡訊)是要嚇被害人 」(聲羈卷第35頁),於原審109年7月28日辯論庭供稱:「 (經過本院調查後,被告現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 實及罪名還有何意見?)我承認。」、「一般外面的債務是 一半一半,本案我如果收到可以跟阿六一人15萬元。」(原 審卷第436頁、第439頁),被告坦承以恐嚇手段要脅告訴人 給付金錢。
㈡告訴人於警偵證稱:我於109 年3 月4 日,有接到如附表一 編號1內容之來電,對方知道我藝名,詢問我要以多少錢買 回,我當下表示沒有錢,電話即被掛斷,當日傍晚他再打給 我,但我不敢接聽,當天晚上9 時,我有接到如附表一編號 2內容來電,對方表示影片係花錢買回,甚至開口1,000 萬 元,此後因我不敢再接聽電話;對方改傳簡訊,一開始要我 支付1,000 萬元,後來金額不斷變動,要我先支付一筆錢, 但我至今仍未付款等語(偵字第12385號卷第112頁至第114 頁、第367 頁至第368頁),指證被告方面要求鉅額金錢。 ㈢依被告方面所傳訊之錄音譯文及簡訊內容,以109年3月4日首 次聯繫為例,「妳有沒有錢那妳自己應該也知道」、「1,00 0 萬是我們想要的數字」;以109年3月7日聯繫為例,「妳 先處理一半,600 ,總數1200。」、「妳日子很長賺錢機會 還有,不要毀了妳自己。」;以109年3月12日聯繫為例,「 我說了我們買不只30,妳如果沒誠意我賠錢也跟妳玩,明天 300 ,其他給妳時間。」、「300 先付後面再談,『我們團



隊』對妳沒耐心了。」、「給妳一個虛擬貨幣帳號,妳去買 。」、「電子錢包先去辦好」;以109年3月20日聯繫為例, 「我會提供您usdt一個地址,您將usdt轉過來就可以。」、 「如前面我所說之前妳都已答應300,妳是能立即處理,那 我們現在所談的不應該低於這個金額。」、「收到款後手機 我會安排讓妳拿」、「不要再跟我說20、50」。拾金不昧, 為做人之基本道理,拾獲他人之物,可送交警局處理,亦可 聯絡對方取回,依國人習慣,失主取回遺失物後,通常會表 示相當之心意,本件告訴人手機,價值頂多數萬元,被告方 面竟開價要求1,000萬元、1,200萬元,或先付300萬元前金 等,否則將公布告訴人親熱影片,顯見被告有
  不法所有之意圖。
㈣證人王遵富於109年5月28日警詢證稱:我與被告自90年認識 ,被告在109 年2 月過年後某天晚上約我在民俗公園,手持 1支蘋果手機,點開其中1個外國男子與我國女子性交之自拍 影片給我看,稱女主角模特兒,問我可否賺到錢,我詢問 被告此影片中之男女雙方有無結婚,被告表示女方應該沒有 ,但不知男方有無婚姻關係,我說倘雙方均未婚,要如何相 處有何關係,但這種事情曝光,被道上人知道會傳得很難聽 ,我表示不曾賺此種金錢,被告即稱要自己想辦法,隨後離 去等語(偵字第12385號卷第356頁至第357 頁),指證被告 先展示告訴人親熱畫面,隨後被告表示自己會想辦法賺錢, 益徵被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㈤證人廖丞逢於警偵及原審羈押訊問庭證稱:109 年3 月12日 我駕駛000-0000車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北屯區敦化路一 帶接被告上車,後來有人拿預付卡給他,被告即要求我到處 繞行,我先行駛在臺中市區內,再依被告指示在74號快速道 路、高速公路到處亂繞,行抵臺中大里交流道時,被告表示 手機已無餘額、要儲值以利上網,我便駛至大里某外勞雜貨 店購買2 張儲值卡後,再利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上,最終 將被告送回原處後才離開,駕車繞行期間被告一直使用手機 ;翌日(13日)被告又要求我載他,我便駕駛0000-00車號 自用小客車去接被告,被告稱其與女友未和好,請我開車到 處晃晃,我便開車上快速道路、接國道一號轉國道三號南下 ,約同日晚上10時許,我送被告回原上車地點,這2天,被 告一直專心傳送簡訊,我不知被告的計劃;某日被告在高速 公路上丟東西,但我不知物品是何物,直到109 年4 月15日 、16日在南投縣某車行與被告偶遇,被告稱其與朋友計劃一 件事,但事情沒處理好,沒賺到錢,浪費了當時購買之預付 卡與儲值卡等語(偵字第12385號卷第28頁至第32頁、第230



頁至第231 頁、偵字第12386號卷第190 頁至第195 頁), 並有證人廖丞逢使用車輛於109年3月12日行經臺中霧峰、新 竹香山一帶,及109年3月13日行經臺中霧峰附近之00000000 00門號通聯紀錄、對比位置、道路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可資佐 證。查民間放款,不論是一般借貸,或是高利放貸,債權人 通常會要求對方簽立借據,甚至開立支票或本票,以保全自 己債權,而欠債還錢,係債務人之義務,屬天經地義之事, 債權人向債務人催討債務,可正大光明,不用加以隱瞞,避 人耳目。被告雖稱其係幫「阿六」處理債務問題,然無法說 明「阿六」與告訴人之債務細節,亦無法提出任何借據資料 ,再依被告所傳簡訊,全未表明有關債務之隻字片語,僅一 再要求告訴人買回私密影片,否則將傳送告訴人親友或轉售 新聞媒體,另觀諸被告犯案過程,被告央請證人廖丞逢駕車 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上隨意繞行,意圖混淆發話地點,嗣 為避免警方追查,被告於警偵陳稱:我將使用之手機及0000 000000門號人頭卡折斷,隨機丟棄路邊(偵字第12385號卷 第17 頁、第225 頁),顯與一般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款之 情有別,尤見被告係利用性愛私密影片,恫嚇告  訴人索討金錢,主觀上具不法所有之意圖。五、認定被告負全部刑事責任之說明
㈠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 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 正犯之成立;又「事中共同正犯」,即學說所謂之「相續的 共同正犯」或「承繼的共同正犯」,乃指前行為人已著手於 犯罪之實行後,後行為人中途與前行為人取得意思聯絡而參 與實行行為而言。事中共同正犯是否亦須對於參與前之他共 同正犯之行為負擔責任,學理上固有犯罪共同說(肯定)、 行為共同說(否定)之爭議,但共同正犯之所以適用「一部 行為全部責任」,即在於共同正犯間之「相互利用、補充關 係」,若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對加入之事中共同正犯於構 成要件之實現上,具有重要影響力,即他共同正犯與事中共 同正犯對於前行為與後行為皆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自 應對他共同正犯之行為負責(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4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㈠參照)。
㈡被告於警偵、原審及本院均表示附表一編號5、6所示簡訊為 其所傳送,復於109年4月24日偵查庭供稱:「(我109年3月 12日、13日會傳簡訊給被害人是因為)『阿六』109年3月12日



前幾天以微信聯絡我,我跟阿六見面後,他跟我說被害人的 手機號碼是幾號,叫我跟被害人聯繫,問被害人要用多少錢 把資料買回來。」、「阿六有跟我共犯此事」(偵字第1238 5號卷第223頁至第224頁、第227頁),於109年6月5日偵查 庭供稱:「他(阿六)叫我怎麼討我就照做,我確實有在那 2天恐嚇被害人。」(偵字第12385號卷第385頁),足見被 告109年3月12日、13日傳送簡訊予告訴人前,已知悉「阿六 」及其同夥先前與告訴人索取金錢不成,其接續「阿六」之 計劃,繼續要求告訴人花錢買回私密影像。另被告於109年4 月23日警詢供稱:「(『阿六』會知道告訴人已經報案)是因 為廖丞逢被抓之後打電話給我,事情出包了,我當然會讓事 主知道。」、「(告訴人手機)以我所知在『阿六』這邊,我 有告知警察在查了,所以他就將該手機摔了,他前幾天傳給 我一張摔壞,表示是告訴人的。」(偵字第12385號卷第219 頁),於109年4月24日偵查庭供稱:「我傳訊的內容我都有 跟『阿六』講。」(偵字第12385號卷第224頁),於109年7月 28日原審審判庭供稱:「(109年3月20日簡訊說到300萬元 ,與我跟告訴人提到300萬元有關),『阿六』知道」(原審 卷第439頁),則被告在109年3月12日、13日傳送簡訊予告 訴人後,續由「阿六」及其同夥傳送告訴人之手機首頁及影 像,要求支付金錢。綜上,本案係先由「阿六」一夥與告訴 人相聯絡,嗣由被告向告訴人表示:「妳想好了嗎,最後一 次通知妳?」繼續要求告訴人付款,見告訴人不願屈服,乃 續由「阿六」一夥恐嚇要求告訴人支付錢財,則被告分工參 與整體犯罪計劃,對恐嚇告訴人之相關過程有相當之認識, 縱被告僅傳送附表一編號5、6即109年3月12日、13日之簡訊 ,基於行為共同理論,仍應負完全
  刑事責任。
六、論罪之說明
㈠被告基於不法所有之犯意,以不支付贖金,即將告訴人性愛 畫面公諸於新聞或媒體,加害告訴人演藝事業或名譽之事相 要脅,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告訴人藉故拖延而未付款,被告 取財犯行因而無法達成,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 3項、第1 項恐嚇取財未遂罪。
 ㈡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院103 年度訴緝字第152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4 年7 月7 日縮短刑期執行 完畢出監,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應論 以累犯。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 有多次妨害自由、詐欺等前科紀錄,其中於99年9月、100年



3月,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經臺中地院100年度易 字第247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105年8 月因催討債務,不准被害人離開,觸犯強制罪,經彰化地院 106年度易字第23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一再涉及暴力犯罪 ,而被告前案所犯詐欺罪,係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涉及 財產犯罪,本應謹慎自制,發揮所長,尋找正當工作以維生 計,卻變本加厲,再犯本件恐嚇取財犯行,以非法手段同時 侵害他人意思決定自由及財產權,顯示被告有相當之反社會 性格,刑罰反應力薄弱,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依法加重 其刑。
㈢被告已著手威嚇告訴人取財而未遂,屬未遂犯,依刑法第25 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㈣被告與綽號「阿六」及其同夥,就本件犯罪有犯意聯絡與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七、原判決之評斷
本院基上說明,認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援引現行刑法第34 6條第3項、第1 項,論以恐嚇取財未遂罪(贅述新舊法之比 較),在說明被告構成累犯加重其刑後,審酌被告與告訴人 素不相識,在取得存有告訴人私密畫面之手機後,見告訴人 從事演藝工作,有利可圖,與「阿六」及其他不詳成員相互 謀議,利用傳送私密影片予告訴人親友觀覽,甚至交給色情 網站、媒體記者報導等卑劣手法,向告訴人索討300 萬元至 1,200 萬元不等之金錢,導致告訴人身心受有莫大壓力,更 損及社會秩序安定及善良風氣,兼衡被告雖坦承恐嚇犯行, 然否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更推卸附表一編號1 至4 、7 內 容之責任,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另說明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1與「阿六」聯繫之行動電話(含000000000 0門號SIM卡),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依法宣告沒收 ,至於被告與告訴人聯繫之0000000000門號SIM卡,已遭被 告毀損丟棄,編號2至5所示之行動電話,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原審判決已敘述所憑證據、認定理 由及量刑依據,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核無不  合,所量處之刑,無違罪刑相當法則。
八、被告上訴之評斷
被告上訴,否認恐嚇取財犯行,或稱其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或稱附表一編號1至4、7錄音譯文及簡訊與被告無涉等語。 然被告確與「阿六」及其他不詳成員相互謀議或相互利用, 以公開告訴人私密性愛影片為由,分工傳送附表一通話及簡 訊,要脅告訴人支付金錢贖回,被告與「阿六」等人所為構 成共同恐嚇取財未遂罪,所辯何以不足採信,業經本院一一



說明、指駁如前,被告上訴所指,無非係就原審依職權所為 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再事爭執,並未提出新證據供本院 調查審酌,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戚瑛瑛提起公訴,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聯繫時間 用以聯繫之門號或帳號 聯繫內容 證據所在頁數 1 民國109 年3 月4日晚上6 時47分許起至同日晚上7 時許止 0000000000 (預付卡申登人:曹宥寧) 男:有傳影片給妳要不要看一下? 那支影片妳想要買嗎? 所以妳覺得這個影片對妳來說沒有差? 錄音譯文、手機擷圖、通聯調閱查詢單(他字卷第7 頁至第9 頁、第15頁、第16頁、第25頁至第26頁、第29頁) (傳送如臺北地檢他3192卷第16頁所示私密影像擷圖) 男:我說妳那個影片對妳來說不重要? 阿妳是不是有一個跟外國人視訊的影片? 妳是不是有一個跟外國人視訊的影片? 妳有興趣嗎,有興趣嗎? 寄給妳甚麼,不用寄阿,妳自己也知道有沒有拍,不用寄 阿。 我說不用寄嘛,妳自己有沒有拍妳自己也知道。 那妳覺得還要寄嗎?所以妳到底有沒有要買這支影片? 2 109 年3 月4日晚上9 時許起至同時47分許止 0000000000 (預付卡申登人:曹宥寧) 簡訊:等妳10分鐘資料別人有興趣 多久如果沒要談有人跟我們接洽了 妳爸電話後3 碼XXX 妳住家XX路對吧 錄音譯文、手機擷圖、通聯調閱查詢單(他字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15頁、第26頁至第28頁、第29頁) 男:那是要跟妳講,因為妳今天這個影片是妳自己拍的,那也 是否是妳自己搞丟的,那我們也只是先花錢跟人家買回 來,要跟妳談這筆生意,懂我意思嗎? 我先跟妳講齁,妳這影片的部分,我也可以淡淡跟妳講一 下內容,那內容是甚麼,妳自己也知道,甚至說甚麼時 候,……我們也都知道,對不對? 1,000 ,1,000 萬。 妳有沒有錢那妳自己應該也知道,那我上一通電話講完的 時候,我也有跟好幾家公司有講過這一份工作,他們也都 有興趣,懂我意思嗎?那至於是甚麼公司的話我也不方便 跟妳多講,懂意思嗎? 1,000 萬是我們想要的數字,那妳如果說妳有心的話,妳 有心想要處理的話,那就是看妳的誠意,懂意思嗎? 那我會給妳兩天的時間,妳去籌出這筆錢。 那兩天之後妳錢準備好之後,那我們會再找個時間打電話 給妳,來告訴妳錢該怎麼給我們。 我們去跟人家買的阿,剛剛跟妳講過,我們今天阿是先幫 妳把這部手機買起來,懂我的意思嗎? 所以妳的手機也是人家跟我們講的,我們有興趣買下來。 那我跟妳約兩天後,我約下午3 點的時候,3 點到5 點的 這一段時間,妳應該沒有甚麼事情要忙吧?那我3 點到5 點這一段期間我會打電話給妳。 不是拿現金面交,那我們可以用我們的方式來告訴妳,這 筆錢該怎麼給我們。 3 109 年3 月6日下午3 時41分許 0000000000 (預付卡申登人:黃丞威) 簡訊:如果不相信那沒關係,妳朋友帳號多少我傳給他看? 我沒有時間等妳如果妳不想就交易取消。 妳要看到時候全台灣香港內地應該都看得到 妳錢準備好,我會傳給妳,妳準備虛擬貨幣 晚上給妳看妳手機封面,是不是妳應該清楚, 妳要看什麼資料一次講,最後給妳機會 手機採證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他字卷第17頁、第35頁) 4 109 年3 月7日下午2 時51分許 0000000000 (預付卡申登人:周平) 簡訊:(傳送洪女手機首頁照片、通訊錄、照片等) 妳不是要看資料,回個電話沒時間等妳,妳有要談嗎 今天買家會來,要不要隨妳 妳先處理一半,昨天妳讓我跑一趟,600 ,不要影片流出去不關我們事情與對話內容,總數1200 過年前原本就想打給妳知道妳在工作等妳過完年才聯繫 妳,一半先拿對妳不會有難度,妳有代言如果上媒體妳 不見得比較好 妳日子很長賺錢機會還有,不要毀了妳自己,拖時間未 必對妳有好處,希望妳能明白。 去借也想辦法也提早跟妳講了,如果不要也沒關係,妳 自己造化 那也沒什麼好談,妳代言也不少違約妳好好想想,今天 妳能處理多少 這麼久時間應該沒人給妳看過吧,妳再不回妳朋友圈應   該都會有資料,媒體會有之後妳的朋友圈 那妳忙吧妳要等新聞,妳會看到的,祝妳工作順利,誠 意沒看到,對我們來說沒差,只是尊重妳妳不要有人想 要,不要廢話講重點 今天有人要來看了,五組人,都國外的,金錢都不錯, 要留拿誠意一半先出來,不然今天我們跟人收錢完沒辦 法給妳保證什麼 先傳給妳家人,反正看妳一也沒要緊 多久能處理一句話,沒有上新聞,時間到沒有就不好意 思,我們處理就好,一整天講廢話丟臉是妳,沒時間等 妳 不等了,妳不必回傳,等看新聞,不必傳了,等新聞跟 國外色情網站,工作順利 手機採證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他字卷第18頁至第21頁、第 31頁) 5 109 年3 月12日下午5 時16分許起至同日晚上6 時7 分許止 0000000000 (預付卡申登人:成淑芬) 簡訊:妳想好了嗎,最後一次通知妳? 我問妳妳自己說個金額,妳多少要買回去,已經對妳很 寬限,妳會太慢等等傳一封簡訊給妳爸,今天我們幫妳 買回來看妳自己是否要買我不會花太多時間跟妳耗,我 先傳封給妳家人看他反應如何 我知道妳有在賣畫,我們買也需要費用,我有傳給妳爸 ,我問妳妳覺得妳這些妳覺得多少妳願意買,不要在再   囉嗦   我今天敢傳給妳我也不擔心,就問妳妳要不要買就吧,妳簡訊裡面有誰講什麼妳比誰清楚吧,我已經跟妳耗很久了妳到現在還在跟我幾萬塊   妳覺得這些資料多少妳自己講,我說了,妳誠意拿出來 不外流等妳全部用好資料給妳,我們買需要費用妳越拖 對妳越不好,妳連誠意都沒有 明天妳能準備多少,已經讓妳看過了,妳可以別再跟我   繞,封面沒傳給妳嗎,哀鳳 10白色,我們當然分開放,手機就在我手上,今天妳耍花樣我們也要保障自己,妳如果堅持那是妳的選擇   我們也擔心妳報警都是一樣的人,所以交易要就快,妳可以問我內容是不是同一組人,我敢保證我錢收到吧15日內妳收到手機,寄到妳手機上面地址,我都有妳資料,妳不相信我也沒辦法,路妳選的 我今天還沒讓妳上新聞是不想讓妳連機會都沒有今天才 傳簡訊給妳,這次最後一次跟妳對話。 收到錢15天內妳拿到手機我會打給妳跟妳講密碼,現在 就誠意問題妳要我留妳明天看先處理多少,這樣談下去 才有意思。 我敢傳給妳我也沒在擔心,今天妳這樣選擇,我們花錢 幫妳先買下來還要等妳? 我們本錢不只30,妳留著,我說了我們買不只30,妳如 果沒誠意我賠錢也跟妳玩,明天300 ,其他給妳時間, 妳越快手機越快拿回去。上次價錢也跟妳講過了,要就 付不要也沒關係,我當投資失敗,我也說這趟最後聯絡 ,我也是花錢跟人買的,不然妳早上新聞,妳問妳爸是 否有收到簡訊,給妳很長時間思考這事情了,再問妳一 次有要買嗎? 妳要跟我耗我沒差,給妳很多時間了,妳的問題,儘快 處理,我們動作會越來越大了不起我投資失敗,我讓妳 身敗名裂。 我不擔心,最好去報,敢傳還擔心妳報嗎,一句話要不 要處理,妳越拖後悔是妳,我們也給妳很多時間,明天 300   我們動作越大就別怪我們,已經提醒妳了,明天先處理一個數字,有誠意再來談 明天給妳一個虛擬貨幣帳號,妳去買,妳現在我還在跟 妳傳簡訊趕快講,動作越多別後悔機會有給了,再給妳   10分鐘,妳問演藝圈朋友,說妳要買比特幣投資,妳玩花樣我們跟妳玩而已,在給妳五分鐘確定,要明天給妳帳號,在強調我最後一次跟妳談沒誠意就這樣 妳不想辦法我們就開始傳,當投資失敗。 300 先付後面再談,我們團隊對妳沒耐心了 對妳我很了解,了解過才跟妳聯繫 慢慢還總比妳名聲臭掉好吧,自己衡量 明天沒有就自己承擔,電子錢包先去辦好,拍妳買好比 特幣我再給帳號,沒有我就開始傳了 手機採證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12385號卷第35頁至第45頁、第171 頁至第 174 頁) 6 109 年3 月13日晚上7 時8分許 簡訊:我們這邊有人出事妳影片就流出去,今天妳說話不算話 ,不要談了 我先放一段出來,加快妳的腳步,會讓妳加快腳步,投資失敗而已 從第一週到現在多久了,我先放一段在網路,不賣也沒 關係 我損失一個年輕人跟妳換,值得 妳態度這麼不好,我們的需求沒看的叫配合,配合打字 ,我也配合幫妳宣傳,沒關係或許妳想紅,我幫妳,當 作個朋友,這廣告免錢幫妳打 我就說了這個影片妳自己拍的,是別人要賣我們買起來 ,過年前本來妳應該上新聞,我們幫妳擋下來今天妳這 樣回應只能配合妳,手機也是妳給人或是掉了妳自己很 清楚,我在給妳講一次時間,那通妳在這樣就算我們幫 妳,先這樣,妳慢慢我等妳 手機採證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12385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第171 頁至第 174 頁) 7 109 年3 月20日下午6 時23分許 蘋果手機icloud帳號ttg0000 簡訊:(傳送拍攝洪女手機首頁等影片) 如果您沒有意願當然沒關係,我夢到通訊錄內有大部分 朋友有收到奇怪的影片,您所擔心的處理後會不會有問 題以及後續麻煩,我相信應該到此為止,但如果下週一沒有答覆那麼目前有兩家記者願意收購影片。 我會提供您usdt一個地址,您將usdt轉過來就可以,東 西保障妳一定能收到,我們的目的很簡單,也不希望後 續妳我有任何麻煩事情 如果您不相信當然沒有關係,我只好用其他方式處理掉 ,我的訴求很簡單,我也不希望有後續問題 我會證明手機在我手上,內容給妳確認再付款,如果裡面照片、資料、影片都不是妳,或許是我搞錯對象那妳可以完全不用理我 妳先想好要怎麼處理,而不是問這些,該讓妳確認的到 時會給妳確認,我們談好該給妳確認會讓妳確認,或是 我通訊錄隨機挑一個人,發一小段影片給他們確認。我 認為這不是好方法。 如前面我所說之前妳都已答應300,妳是能立即處理,那我們現在所談的不應該低於這個金額,稍早妳可能會擔心我是否跟之前跟妳聯繫的人一樣,也向妳證明了,請您好好想一下 還有一點我要先告知妳,收到款後手機我會安排讓妳拿 到這點妳放心,相對如果所說,我希望這件事情處理完 之後妳我雙方沒有任何麻煩……在這段時間或交還妳之 後我有任何狀況那麼這些資料便會曝光 如果我們處理後只要妳沒有其他動作是不會有任何後續 事情,但妳不願處理那麼這些東西一定會曝光,妳只需 要回答要或不要就好,我並不是在跟妳商量。 賠多少應該不是妳最在乎的,而是有一部影片讓身旁朋友甚至家人看見才是最重要的吧。 有幾點請妳看清楚1 我給妳時間先想辦法,4/1 我們再   討論一次金額,……時間我給妳了到時候也請妳不要再跟我說20、50。這段時間如果妳有任何動作,很抱歉也不用再說,該賣的會賣,該發送的也會一一傳送,時間我能給妳但是我也不會等太久。 手機採證照片(偵字第12385號卷第159 頁至第169 頁) 附表二
編號 品名及數量 備註 原判決沒收之說明 1 電子產品IPHONE金色手機1 支 (含SIM 卡1 張)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保管字號:原審109 年度刑保字第1417號) 沒收(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行與「阿六」、廖丞逢聯繫所用之物) 2 電子產品IPHONE黑色手機1 支 (含SIM 卡1 張)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保管字號:原審109 年度刑保字第1417號) 否(被告所有,但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3 電子產品IPHONE粉紅色手機1支 (未含SIM卡)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保管字號:原審109 年度刑保字第1417號) 否(被告所有,但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4 電子產品IPHONE 7 黑色手機1支 (含SIM卡1張)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保管字號:原審109 年度刑保字第1417 號) 否(廖丞逢所有,且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5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保管字號:原審109 年度刑保字第1417號) 否(王遵富所有,且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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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