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麟洋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懷頡
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
馮聖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昇晉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何孟樵律師
魏釷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廷
選任辯護人 李鳴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凱博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秉燁(原名吳亞鴻)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鎮宇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祥
指定辯護人 陳宜君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姜秀鳳
指定辯護人 黃國鐘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被 告 周承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0
7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
度偵字第27208號、第31141號、104年度偵字第901號、第1422號
、第1506號、第1507號、第2683號、第4141號、6930號;追加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765號、第766號
、第767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
字第13507號、第16418號、第18096號、第18097號、第18098號
、第18242號、第18243號、第8931號、第23384號、第23385號、
第28378號、第31547號、第31549號、第27010號、105年度偵字
第10156號、第10157號、第14344號、第16236號、第19564號、
第19565號、第18608號、第22793號、第35629號、106年度偵字
第8335號、107年度偵字第7391號、第11302號、第21926號、臺
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6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
5年度偵字第1438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419
號、第24708號、第2470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
偵字第16471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6074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
字第12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D○○、辛○○、甲s○○、甲癸○○、甲J○○、辰○○、甲b○○暨其等應執行刑部分,
均撤銷。D○○犯如附表二編號1「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柒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十七編號1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辛○○犯如附表二編號2「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十七編號2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甲s○○犯如附表二編號3「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十七編號3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甲癸○○犯如附表二編號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十七編號4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甲J○○犯如附表二編號5「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5「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十七編號5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辰○○犯如附表二編號6「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6「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十七編號6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甲b○○犯如附表二編號7「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7「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十二編號1至7、9、11至13、15
、18、
19至32、43至48、49至52所示之物;附表三十三編號18、28至31、34所示帳戶內之扣押
金額,均沒收之
。其他上訴駁回。 &nb
sp; 犯罪事實一、緣TAN LUNG LAI(中文姓名:陳隆萊,下稱陳隆萊,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通 緝
中),於民國10 3年3月間對外謊稱英國必贏博彩娛樂集團( b
win,下稱必贏 集團)係以經營運動博彩為業之老牌公司,近來改以就特定 之運動比賽項目,於不同之賭盤間下注套利並從中賺取利差 為主要獲利來源,每日均可獲取豐厚利潤,D○○、辛○○ 、甲s○○、甲癸○○、辰○○(原名吳亞鴻,下同) 、甲J○○等人得知上開訊息後即加入必贏集團,陳隆萊為使 必贏集團在臺灣地區順利發展,遂指派D○○、辛○○為必贏集 團投資顧問,甲s○○為必贏集團之講師,由D○○、辛○○、甲s○ ○負責製作必贏集團會員制度文件資料、安排招募會員活動 及擔任講師說明,並指派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新加坡籍人士 Jason、Jayden負責講師訓練、說明會之舉辦等工作,另外 指派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周慧娟」及外籍人 士Jack負責帳務管理、派發紅利、網站管理、海外旅遊活動 舉辦及相關行政事項,且由D○○擔任臺灣地區之總上線,甲s ○○、辛○○分別為D○○之直屬下線,甲J○○及辰○○則為甲s○○之 直屬下線,另甲癸○○為辛○○之直屬下線,並由甲癸○○、甲J○ ○及辰○○負責吸收會員、傳遞資訊、收受資金及發派紅利等 工作。甲癸○○乃吸收甲b○○、李采蓉(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 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郭采育(原名郭鳳鳴,下同,所 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等人為下線,甲 J○○及辰○○則吸收m○○、陳勇志(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 經判處罪刑確定)等人為下線,復由D○○、甲s○○聘用乙丙○○ (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胡朝惟( 經新北地檢署通緝中)為助理,由乙丙○○及胡朝惟負責必贏 集團舉辦說明會、旅遊活動等行政業務及擔任培訓講師,另 甲癸○○則聘用蔡奇偉(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判處罪 刑確定)、朱延帛(原名朱家緯,下同,所涉違反銀行法等 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為助理,由蔡奇偉及朱延帛負責 向下線收取投資款項及發派紅利,以投資必贏集團體運博彩 套利保
證獲利名義(下稱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對外招募會員吸金。二、
詎D○○、辛○○、甲s○○、甲癸○○、甲J○○、辰○○、乙丙○○、蔡 奇偉及朱延帛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 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 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 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 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自103年3月至9 月間分別透過持續引薦投資者參加必贏集團於臺北W飯店、 臺北市復興北路某處大樓、臺北市兄弟飯店等處所舉辦之大 型說明會、舉辦旅遊活動或個別介紹、下線各自舉辦說明會 進一步推廣必贏組織及招募新會員加入之方式,向不特定之 投資人佯稱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投資者得以新臺幣(以下除標 明幣別者外,均指新臺幣)15萬元、50萬元、150萬元、250 萬元及500萬元(即銅級、銀級、金級、白金級、鑽石級) 為一個投資單位投資成為會員,新會員至少須將投資金額之 半數匯入或存入必贏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並因此取得SP點 數,另半數之投資款項則得以其上線因紅利產生之TP點數抵 繳,收入分為靜態收入及動態收入,靜態收入為必贏集團每 日給付會員投資金額0.83%利潤,滿30日可領取投資金額25% 利潤,最高可領取到投資金額200%利潤(即投資期間為8個 月,4個月可回本,8個月可賺取1倍投資金利潤,賺取1倍之 投資金利潤後即不再產生靜態收入),動態收入為招募新會 員時,分別可依投資單位先抽取推薦獎金即新會員投資金額 5%、7%、8%、10%、10%,再收取雙軌對碰獎金即收取累積下 線總投資金額8%、9%、10%、12%、12%,此外領導者可再收 取領導對等獎金,由必贏集團支付該投資人3位上線及5位下 線的每日賺取金額5%,下線組織達20層可領見點獎金,即該 20層投資人可領取累積投資金額0.05%利潤,必贏集團與會 員約定於每月1日、11日、21日可領取獲利,出金方式係給 予會員一組登錄帳號及密碼,由會員自行登錄必贏網站(ht tp://www.bwinarbitrage.com/bwin)查看獲利並輸入領取 金額及指定銀行帳號後,由必贏集團匯入指定帳號內;另凡 介紹新會員加入者,亦可以其本身累積之紅利點數或向其他 會員借得、換得之紅利點數(即TP點數)換取新加入會員交 付之50%之現金(即所謂對沖獎金)等內容,向不特定人遊 說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惟因必贏集團於短期內吸收大量 資金,需支付龐大之靜態、動態獎金,致經營發生困難,遂 於103年8月間在網站公告以便利作業程序為由,將每月分紅 3次改為1次,並於103年9月間片面取消現金分紅,要求投資
人接受以認購亞洲旅遊網股權案抵償投資金額,造成投資會 員嚴重損害,總計於103年3月至9月間,必贏集團招募之會 員匯入必贏集團之附表三至三十一所示人頭帳戶之金額,已 達8億4,781萬672元(起訴書誤載為8億8,638萬3,053元), 而因必贏集團創設對沖制度,新會員交付之款項僅須將其半 數匯入或存入人頭帳戶,故必贏集團實際吸
收之資金總額應尚遠高於上開匯入附表三至三十一所示帳戶之金 額。三、緣李采蓉於103年3月間受甲癸○○之招攬參加必贏集 團於澳門地區舉辦之成立說明會,並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 投資方案;甲b○○前與李采蓉為男女朋友關係,於103年3月 間經李采蓉招攬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於103年5 月間與李采蓉分手後,即直接與甲癸○○聯繫;郭采育於103 年4月間經友人即甲癸○○下線甲辛○○(起訴書誤載陳玠騰) 招攬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嗣於103年5月間因與甲辛○○不 合,而直接與甲癸○○聯繫。詎李采蓉、甲b○○及郭采育加入 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成為甲癸○○之主要下線(以上4人均屬辛○ ○之下線體系成員)後,見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招攬下線之動 態獎金豐厚,復得由上線介紹人直接以獲取之TP點數與下線 投資人繳交之半數投資金額「對沖」而快速獲利,均明知除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 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 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 價者,不得為之,仍與辛○○、甲癸○○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 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並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 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 收受存款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李采蓉招攬許文宗、張有 璦為下線;甲b○○招攬甲e○○(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 判處罪刑確定)、u○○(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判處 罪刑確定)、甲E○○(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金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再 經本院以107度金上訴字第27號判決上訴駁回,上訴後,現 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李天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Will -an」、陳力心、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素梅」、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Max」、康正和、T○○、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王百祿」等下線;郭采育則招攬陳永錫(所涉違反銀行法等 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李介心、伍幼君、鄭文婷等人 為下線,並各自藉由召開說明會、招待旅遊活動或私下遊說
之方式發展龐大之下線組織,而向不特定之投資者介紹、鼓 吹加入
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與辛○○、甲癸○○共同吸金達數億元以上(詳 見附表三十八至四十四所示)。四、m○○與陳勇志於103年5 月間,經D○○、甲J○○之招攬,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成為甲 J○○及辰○○之主要下線,並為D○○、甲s○○之下線體系成員後 ,見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招攬下線之動態獎金豐厚,復得由上 線介紹人直接以獲取之TP點數與下線投資人繳交之半數投資 金額「對沖」而快速獲利,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 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 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 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 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 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仍與 D○○、甲s○○、甲J○○及辰○○等人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 銷正常之經營方式,並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 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 存款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陳勇志招攬王信中、簡以珍( 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及申○○為下線 ,另由m○○招攬甲w○○及「梅先生」等人為下線,並與D○○、 甲s○○、甲J○○及辰○○等人共同以召開說明會、招待旅遊活動 或私下遊說之方式發展龐大之下
線組織,向不特定之投資者介紹、鼓吹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 吸收金額亦達數千萬元以上(詳見附表四十五所示)。五、 緣甲e○○於103年5月2日受甲b○○之招攬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 案;B○○於103年6月14日受甲e○○之招攬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 案;T○○於103年5月14日(起訴書誤載為103年5月4日)受甲 b○○及甲癸○○之招攬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邱基 祥(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於103年6 月18日受T○○之招攬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詎甲e○○、B○○ 、T○○及邱基祥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成為甲b○○之主要下線 ,並為辛○○及甲癸○○之下線體系成員,見必贏集團投資方案 招攬下線之動態獎金豐厚,復得由上線介紹人直接以獲取之 TP點數與下線投資人繳交之半數投資金額「對沖」而快速獲 利,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 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仍與辛○○、甲癸○○及甲b○○ 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並以收受投 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 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款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甲 e○○招攬B○○、陳錦元、曾坤煌、江永安、林潤森、劉政文、 林明見及黃郁棋等下線;B○○招攬林素真、林德聖及梁祖維 (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等下線;T○ ○招攬王百祿、邱基祥等下線;邱基祥招攬王瀅娟、劉秋金 及邱建偉等人為下線,並以召開說明會或私下遊說等方式發 展下線組織,其中甲e○○部分共吸收資金約3,000餘萬元;B○ ○部分共吸收資金1,000餘萬元;T○○、邱基祥之部分共招收會員100餘人,以每名會員最低投資金額15萬元 計算,吸收資金至少亦達1,500萬元(詳見附表四十六至四 十七所示)。六、緣陳永錫(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 判處罪刑確定)於103年4月間,經郭采育之招攬加入必贏集 團投資方案,成為郭采育之主要下線,並為辛○○及甲癸○○之 下線體系成員,見必贏集團招攬下線之動態獎金豐厚,復得 由上線介紹人直接以獲取之TP點數與下線投資人繳交之半數 投資金額「對沖」而快速獲利,竟與郭采育、甲癸○○及辛○○ 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並以收受投 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 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款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陳 永錫以私下遊說並帶領不特定人參加必贏集團於臺北W飯店 召開說明會之方式,陸續招攬甲T○○、陳錫村、陳孟宗、王 傑洋、傅耕彥、鄭小芳、李國彰等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 ,甲T○○、陳錫村等人再招攬下線加
入,其中甲T○○之下線約20人,而以此方式向投資者介紹、鼓吹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吸收金額亦達數千萬元以上(詳見 附表三十九、四十一所示)。七、另D○○、辛○○、甲癸○○、 甲J○○、辰○○、甲b○○、姜 秀鳳等人,均明知除法律另有 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 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 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 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 得為之,竟承前之犯意於附表三十
八至四十七各編號所示之時、地,以舉辦餐會、召開說明會之方 式,共同向不特定之人宣傳必贏集團之運作模式,鼓吹、遊
說不特定人投資必贏集團,茲說明如下: ㈠D○○基於前揭違 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於103年6月間,向乙 丙○○告知上開必贏集團之投資方案,招攬乙丙○○加入必贏集 團投資方案,乙丙○○遂於103年6月起陸續聽從D○○之指示, 將投資金額305萬元匯入D○○指示之人頭帳戶內。嗣因必贏集 團資金週轉不靈,於103年9月間片面宣布停止發放紅利,D○ ○復承前犯意,於103年10月間再向乙丙○○宣稱欲引進以買賣 外匯賺取價
差獲利之TPO投資案,乙丙○○復再度投資100萬元加入TPO投資案 (關於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 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序號03所示)。 ㈡D○○基於前揭違反 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於103年6月間,參加其 下線陳勇志在高雄市仁和街某處餐廳舉辦說明會,向參加該 說明會之不特定人告知上開必贏集團之投資方案,因而招攬 宙○○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並於103年7月15日將投資金額 共50萬元匯入陳勇志擔任負責人之三鑫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三鑫公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 帳戶內,復於1
03年7月24日起陸續為友人洪雅匯入投資金額共300萬元至上開帳 戶(關於
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序號05所示)。 ㈢緣郭采育於103年4月間,經友人甲辛○○之推薦加入必贏集團 投資方案,成為甲癸○○之主要下線成員後,並招攬陳永錫為 其下線,而與甲癸○○、辛○○、陳永錫等人共同基於前揭違 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由陳永錫招攬甲T ○○為下線,並透過甲T○○持續介紹投資人參加必贏集團於 臺北市W飯店、忠孝東路某間餐廳、兄弟飯店等處舉辦之大 型說明
會,由必贏集團指派講師於現場說明必贏集團投資方 案,並由郭采育及陳永錫於臺下個別介紹及遊說之方式,招 攬不特 定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自103年4月間起至103 年8 月底止,陸續招攬如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 號06所示之投資人(含甲T○○在內)加入必贏集團之投資方案( 關於參
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 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06所示)。 ㈣甲b○○與其 下線甲E○○及甲b○○之上線甲癸○○、辛○○、周 麟洋共同基 於前揭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5月至9月間,以個別遊說或介紹參加必贏集團於臺北W飯
店等處舉辦之說明會方式,招攬不特定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 方案,而陸續遊說如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01 o○○、y○○、甲天○○、駱珮姍(原名甲r○○)、Z○○、序號10所示 甲o○○等人及其他不特定之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合計 吸收資金至少計達1,082萬5,000元(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 字第18096號移送併案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o○○之投資時間為1 03年5至7月間,誤載為103年5月;編號2甲丙○○之投資時間 為103年8至9月間、投資金額為110萬元,誤載為103年6月及 同年8月間、30萬元;編號4y○○之投資時間為103年8至9月間、投資金額為302萬5,000元,誤載為103年5月間、50萬元) (關於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 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01及10所示 )。 ㈤甲b○○、甲癸○○、辛○○、D○○與甲m○○(所涉違反銀行 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度金上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年3月,上訴後,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甲E○○共同 基於前揭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於10 3年6月至7月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4樓之2承租之 辦公室,陸續遊說如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10 所示甲o○○等人及其他不特定之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 合計吸收資金至少計達580萬元(新北地檢署104偵18096移 送併案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j○○○之投資金額為65萬元,誤載為115萬;編號5甲H○○投資時間為103年8月,誤 載為103年7月間)(關於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 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 各序號10所示)。 ㈥D○○、辛○○、甲癸○○、甲s○○共同基於 前揭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於103年6 月初之某日,推由甲s○○在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福華飯店 舉辦說明會,向參加該說明會之不特定人說明上開必贏集團 投資方案,因而招攬乙○○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乙○○並於 103年6月7日及6月12日,在高雄市之「海寶餐廳」及「科工 館餐廳」內,將
投資金額共74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9萬元)以提領現金之方式交 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必贏集團成員收執(關於參加時間、地 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 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16所示)。 ㈦D○○、辛○○、甲癸 ○○、甲J○○及辰○○共同基於前揭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 理法之犯意聯絡,於103年8月間,經由必贏集團下線成員張 秀鳳(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向甲 乙○○說明上開必贏集團之投資方案,因而招攬甲乙○○加入必 贏集團投資方案,甲乙○
○並於103年8月14日將投資金額共50萬元匯入張秀鳳之郵局帳戶 ,再由張秀鳳
轉交必贏集團成員收執(關於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 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 至四十三各序號17所示)。 ㈧T○○於103年5月14日受甲b○○及甲癸○○之招攬以15萬元加 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 ,成為甲b○○之主要下線成員,與D○○、辛○○、甲癸○○及甲b○ ○等人共同基於前揭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 ,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T○○之下線成員謝瑞昌(另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於103年7月間,在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與復興三路口附 近之某處所舉辦說明會,宣稱可投資上開必贏
集團投資方案,以獲取豐厚利潤,使巳○○決定投資,而於103年7 月15日將
現金50萬元交付謝瑞昌並轉交T○○(關於參加時間、地點、吸收 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一、四十七各序號21所示)。 ⒉T○○之下線成員謝 瑞昌於103年9月間,在高雄市苓雅區四 維三路與復興二 路口附近之某處所舉辦說明會,宣稱可投資上開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以獲取豐厚利潤,使甲u○○決定投資,而於103 年9月4日將現金50萬元交付謝瑞昌並轉交T○○(關於參加時 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 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七各序號21所示)。 ⒊T ○○之下線成員蕭文祺(另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於103 年7月底,介紹甲子○○參加T○○及謝瑞昌於高雄市苓雅區四維 三路寒軒飯店舉辦之說明會
,宣稱可投資上開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以獲取豐厚利潤,使甲子 ○○決定投資,而於103年8月間將現金50萬元交付T○○(關於 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 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七各序號26所示) 。 ⒋T○○之下線成員蕭文祺於103年9月間介紹甲亥○○○參加 由T○○及謝瑞昌於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寒軒飯店舉辦之說 明會,並由謝瑞昌講解上開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宣稱可投資 上開必贏集團
投資方案,以獲取豐厚利潤,使甲亥○○○決定與甲k○○各出資25萬 元投資,並於103年9月5日將現金50萬元交付予T○○(關於參 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 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七各序號26所示)。 ⒌T○○之下線成員謝瑞昌、陳佳妗(另經高雄地檢署為不起 訴處分)於103年8月30日,在高雄市三多路上之某餐廳舉辦
說明會,宣稱可投資上開
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以獲取豐厚利潤,使i○○決定加入上開必贏 集團投資方案,並將50萬元之現金交由陳佳妗、謝瑞昌轉交T○○(關於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 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七各 序號35所示)。 ㈨D○○、辛○○、甲癸○○共同基於前揭違反銀 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D○○、辛○○、甲癸○○之下線成員「陳學毅」、「徐永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於103年7月30日,向X○○及乙甲○○ 稱可投資上開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致X○○及乙甲○○因而共同 投資45萬元(關於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 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 22所示)。 ⒉D○○、辛○○、甲癸○○之下線成員「陳學毅」、「徐永春」於103年9月間,在高雄市三民區平等路舉辦說明會 ,由「陳學毅」、「徐永春」解說上開必贏集團投資方案, 使甲I○○因而投資15萬元(關於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 、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一各序號22所示)。 ⒊D○○、辛○○、甲癸○○之下線成員 「陳學毅」
、「徐永春」於103年9月間,在高雄市三民區平等路舉辦說明會 ,由「陳學毅」、「徐永春」解說解說上開必贏集團投資方 案,使a○○因而投資15萬元(關於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 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一各序號22所示)。 ㈩D○○、辛○○、甲癸○○、甲J○○ 及辰○○與甲J○○及辰○○之主要下線成員陳勇志基於前揭違反 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由陳勇志於103年6 月間,透過其下線成員蔡佩珊(另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 )招攬P○○投資上開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致P○○決意投資,並於103年7月至9月間,陸續投資242萬5,950元(新北地檢署105年 度偵字第1956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5萬元)加入必贏 集團上開投資案(關於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 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 序號27所示)。 D○○、辛○○、甲癸○○、甲J○○、辰○○與甲J ○○及辰○○之主要下線成員陳勇志共同基於前揭違反銀行法及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由陳勇志於103年6月間,透 過簡以珍向地○○說明上開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致地○○決意投 資,並於103年6月間起至103年9月間止,陸續投資380萬元 加入上開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另由簡以珍向地○○推銷「亞洲 旅遊網」之股票,致地○○投資「亞洲旅遊網」之股票計88萬3,050元(新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956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誤
載78萬3,050元),合計吸收資金共計468萬3,050元加入上 開必贏集團投資方案(關於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 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 一各序號28所示)。 D○○、辛○○、甲癸○○共同基於前揭違 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於103年8月間, 由其等之下線成員邱靖筑、
地○○(屬陳勇志之下線系統)向甲Q○○稱可投資上開必贏集團投 資方案,致甲Q○○因而決意投資,並陸續將投資款項以交付 現金或匯款之方式完成投資,合計共投資45萬元(關於參加 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 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30所示)。 D○○、辛 ○○、甲癸○○共同基於前揭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 犯意聯絡,由其等之下線成員游善安(已歿,另經高雄地檢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103年8月間,在甲x○○位於高雄 市○○區○○路000○0號住處,向甲x○○介紹上開必贏集團投資方 案,甲x○○遂於103年8月22日、103年8月25日、103年8月30 日,分別將投資款項15萬元、35萬元、30萬元匯入游善安高 雄順昌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帳戶中,甲 x○○投資後,亦取得一組帳號、密碼,可進入必贏網站查看 獲利情形,然因必贏集團於短期內吸收大量資金,需支付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