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55號
ULDA,109,交,55,20201103,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交字第55號
原   告 何秀卿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
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