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陳林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炎木、石明弘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
字第66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50,3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9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