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01號
ULDV,109,訴,701,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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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1號
原   告 建安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黃秀香
訴訟代理人 林文萍
被   告 林政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其次,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 轄(同法第15條第1 項)。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 項)。
二、經查,兩造發生本件車禍之地點係在國道3 號公路北向216 公里300 公尺處(即彰化縣芬園鄉路段)乙節,此有國道公 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均影本)各1 份在卷(見卷內第17、23-25頁)可憑。 其次,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竹崎鄉乙情,亦有被告之 戶籍謄本在卷(見卷內第57頁)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院 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並據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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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