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56號
ULDV,109,訴,656,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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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   告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4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3,76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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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