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 告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4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3,76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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