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被 告 張淑芬
張淑鑾
張陳絹仔
張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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