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5號
ULDV,109,補,255,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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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黃碧珍 
      高毓淇 
      高靜瑀 
      高沛羽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素嬌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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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