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建安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黃秀香
訴訟代理人 林文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0
6,30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
,尚不足33,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
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