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陳昱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連興(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斗
六市○○里○○路000 巷000 號),於109 年11月4 日死亡,並
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
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