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24號
ULDV,109,家繼訴,24,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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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
 
原   告 陳筠潔 
原   告 陳彥蒲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立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被   告 張丞圳 

法定代理人 張珮筠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不經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訴訟 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㈡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轄而 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者。㈢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㈣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㈤由 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㈥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㈦起訴違背第253 條、第263 條第2 項之 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而原告之訴 ,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辦理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 之,毋庸為裁判上之請求,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 項規定自 明。在法律上上訴人既得單獨為全體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之 繼承登記,則其請求被上訴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欠缺 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最高法院著有83年度台上字第 2322號民事判決可循。而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 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 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 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 ,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 記,不得為之。再者,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



「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除有特別情事外,不得以 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各別分割對象,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 字第1077號亦有判決可參。
三、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陳立庭與被繼承人張0瑋於民 國105 年5 月2 日結婚,雙方未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應 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該被繼承人於109 年7 月22 日死亡,其與原告陳立庭之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故原告陳立 庭得對於死亡之配偶即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先行使剩餘財 產分配請求權。兩造為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生 前遺有附表一所示之積極遺產、及負擔附表二所示之消極遺 產,爰請求法院分割系爭遺產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語。四、本院審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因附表一編號1 至 8 所示被繼承人之不動產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有原告 提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按,並經本院向雲林縣虎尾地 政事務所查明,有本院109 年11月20日之電話紀錄佐證。原 告就上開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之積極遺產,既未辦理繼承 登記為公同共有,揆諸上述規定,顯然不合遺產中不動產處 分(分割)之前提要件,而欠缺首揭之權利保護要件,且此 部分非屬得補正事項,原告起訴請求顯無理由。再者,原告 所主張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投資、汽車及存款等遺產部分 ,除經共有人全體同意等特別情事外,亦應同時作整體分割 處理,不得為個個的各別分割,始符規定,亦如上述。準此 ,原告起訴主張與所述事實,與上述法律規定要件有間。因 屬非得補正事項,其所訴事實,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決正本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景徽
 
附表一:積極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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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坐落地段地號及面積 │權利範圍│登記名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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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雲林縣虎尾鎮大屯子段960-1 │1/4 │被繼承人:張0瑋│
│ │地號土地、面積387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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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雲林縣虎尾鎮大屯子段960-2 │1/2 │同上 │
│ │地號土地、面積3169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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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雲林縣虎尾鎮東屯里大屯15 │1/2 │同上 │
│ │-16 號房屋、面積500.80平方│ │ │
│ │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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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133304/ │同上 │
│ │土地、面積229平方公尺 │458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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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雲林縣土庫鎮大荖段1895-2地│1/1 │同上 │
│ │號土地、面積134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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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雲林縣土庫鎮大荖段1895-30 │1/26 │同上 │
│ │地號土地、面積299.55平方公│ │ │
│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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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1/26 │同上 │
│ │土地、面積265.05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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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雲林縣土庫鎮大荖里7 鄰溪心│1/1 │同上 │
│ │2-32號房屋、面積174.37平方│ │ │
│ │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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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0瑋企業行投資。 │
│ │二、車牌8731-SX汽車。 │
│ │三、車牌AZA-5156汽車。 │
│ │四、車牌X5-9032汽車。 │
│ │五、二崙鄉農會00115222450380帳戶存款17728元。 │
│ │六、虎尾鎮農會00506220211260帳戶存款108487元。 │
│ │七、台灣銀行025008391577帳戶存款34元。 │
│ │八、郵局03012380281566帳戶存款180209元。 │
│ │九、陽信銀行136020015945帳戶存款108656元。 │
│ │十、第一銀行5330369464帳戶存款467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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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消極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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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貸款5179613元。 │
│ (帳戶4102245037001) │
│二、喪葬費用3046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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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