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陳梅英
相 對 人 潘孟弦
潘世尊
王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知受擔保權利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司執全字第一五八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又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6 條分別 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終結者,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供擔保之 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 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 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 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 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 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357 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刑全字第4 號民事假扣押裁定, 提供新臺幣50萬元為擔保金,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 年 度存字第305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6 年度司執全字第158 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之本案訴訟經判決敗訴確定,相對人聲請撤銷上開假 扣押裁定經准許後,並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撤銷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在案,爰檢附提存書、 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強制執行,業經執行法院 經相對人聲請而撤銷對相對人之強制執行程序,訴訟可謂終 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又相對人迄未 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及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查詢回覆函文附卷可稽。是聲請人 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