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高張月勤
相 對 人 歐春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7 月27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90年1 月27日 ,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500,000 元之普通抵 押權,該抵押權已於89年7 月28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 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 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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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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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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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莿桐鄉 │埔北 │ │1124 │767.32 │18分之1 │重測前:樹子腳段431地號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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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莿桐鄉 │埔北 │ │1123 │7.44 │18分之1 │重測前:樹子腳段431-26地號 │
│0│ │ │ │ │ │ │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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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