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友議
債 務 人 許玉珮(兼葉美雲之繼承人)
許智偉(即葉美雲之繼承人)
許德豪(即葉美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智偉、許德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美雲(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許玉珮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493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
9 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智偉、許德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美雲(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許玉珮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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