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謝子揚即隆壹食品
謝春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80,479 元,及
自民國109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1% 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180 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180 天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05,916 元,及自109 年7 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 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 ,超過180 天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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