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59號
HLDV,89,訴,59,200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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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十九號
  原   告 金大昌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丕
  被   告 錦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隆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欠新台幣柒仟貳
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賴淳良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吳主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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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大昌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